杜X1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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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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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1039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2018-11-29
原告:杜X1,男,漢族,身份證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法定代理人:杜X2,男,漢族,身份證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父親。委托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云南同勝律師事務所,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
負責人:齊X。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女,漢族,身份證住址:重慶梁平縣,被告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杜X1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一案,本院2018年9月5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5日、11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托訴訟代理人蔡X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法定代理人杜X2參加了2018年11月5日的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X1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學生平安險賠償金30890元(包括后期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179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100元、意外傷害賠償金2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原告是昆明衛生職業學院的學生。2017年7月8日,原告因意外受傷,傷后到昆明骨科醫院治療,并于當年7月10日住院治療,于2017年7月19日出院,原告出院診斷為:1、右肱骨內髁撕脫性骨折;2、右尺骨冠狀突骨折;后經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后期治療費為8000元。原告就讀學校在被告處投保了學生平安險,出院后原告找到被告就關于保險賠償進行協商未達成一致,故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按約賠付了醫療費和住院生活補助費,后期治療費應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賠償,原告的鑒定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簿、學生證、學生平安保險服務卡、原告入院記錄、診斷證明、出院證、出院小結、陪護證明;被告提交的投保單、保險協議、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票據、出院證、診斷證明;雙方對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提交傷殘等級鑒定書、后期醫療費鑒定書、鑒定費發票;證明原告此次損傷為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8000元,鑒定費為1790元。被告認為已經按約賠付3000元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的8000元后期治療費并不合理。被告提交保險條款、保險單、承保明細表、賠款計算書。證明被告向投保人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履行了如實告知、說明義務,并按約賠付了原告各項保險金8567.2元。原告對保險條款不予認可,認為被告賠付的只是醫療費用。
傷殘等級鑒定書、后期醫療費鑒定書、鑒定費發票是原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保險單、保險條款,原告雖不認可,但沒有證據反駁。保險單、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承保明細表、賠款計算書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9日,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和被告訂立《保險協議》,約定被告承保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的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保險費50元。2016年10月12日,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為包括原告在內的8749名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學生平安保險。投保單中“聲明與授權”一欄用黑體字注明:貴公司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履行了說明義務,并對責任免除履行了說明義務。本人已收到《學生平安保險條款》、《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學生住院醫療補助保險》條款,并仔細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規定,并同意遵守。被告出具單號為6524517110720160000018的學生平安保險單。保險期間從2016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2日。疾病身故每人保險限額10000元,意外身故、殘疾、燒燙傷每人保險限額30000元,住院醫療每人保險限額10000元,意外門診急癥醫療每人限額10000元。特別約定:學生住院醫療津貼每天補貼10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3天,每次住院給付天數以90天為限,累計給付天數最高位180天。意外傷害門診、住院醫療費用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元,剩余部分80%比例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2017年7月8日,原告意外受傷。2017年7月10日至19日期間在昆明骨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肱骨內髁撕脫性骨折;2、右尺骨冠狀突骨折。出院醫囑要求定期專家門診復查、待骨折骨性愈合后取出內固定物。2018年1月31日,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后期醫療費進行了鑒定和評估。鑒定意見為:原告此次損傷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后期醫療費評估為80000元。鑒定費為1790元。原告治療期間的門診費為1849元、住院醫療費為16343.92元,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為11208.67元。被告向原告賠付了保險金8567.2元,包括3000元傷殘賠償金、5507元醫療費、60元住院補貼。
另,原告父母同意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為原告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2016年,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為包括原告在內的在校學生向被告投保學生平安保險,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同意學校投保,視為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對原告具有保險利益。學生平安保險系人身保險合同性質。保險期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致殘,保險人按約支付保險金。原告是未成年人,原告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同意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投保,即原告同意以死亡作為保險金支付條件。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的投保行為沒有違反保險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投保后交納了保險費,被告出具了保險單?,F行保險法對團體保險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和被告就被保險人為原告的保險合同達成一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是投保人,被告是保險人,原告是被保險人。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投保時,被告在投保單中用黑體注明提供了《學生平安保險條款》等相關保險條款并進行了說明,云南省骨傷科中等專業學校在投保單中蓋章確認?!秾W生平安保險條款》等相關保險條款是本案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原告在保險期內意外受傷致殘,請求被告支付保險金30890元。被告認為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了保險責任,不認可原告主張的費用。雙方對被告的保險責任沒有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原告請求的各項保險金能否成立。
1、20000元的意外傷害賠償金。原告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10級傷殘,按照《學生平安保險條款》關于殘疾保險責任的約定,十級傷殘的保險金支付比例為10%。學生平安保險的保險限額為30000元,殘疾保險金3000元被告已經支付。2、后期治療費8000元?!秾W生住院醫療補助保險條款》、《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條款》、《學生平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前提均為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醫院住院或門急癥治療。而后期治療費是鑒定機構對原告未來發生的治療費作出的評估,不屬于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3、1100元住院津貼。原告2017年7月10日至19日在昆明骨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為9天,被告按約支付了60元的住院津貼,原告1100元住院津貼沒有事實根據。4、鑒定費1790元也不是本案保險合同承保范圍。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分散客觀存在的各種風險,減小被保險人遭受風險時的損失。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依據是保險合同中的約定。綜上,原告請求的各項保險金或者沒有約定依據,或者被告已經賠付,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杜X1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86元(原告已預交),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定。
審判員 武 云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陳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