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孫X、原審被告沅江市公共汽車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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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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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民終1457號 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男,漢族,系公司員工,住沅江市,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女,漢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審被告:沅江市公共汽車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湖南金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X、原審被告沅江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沅江公汽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0981民初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X、被上訴人孫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原審被告沅江公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孫X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對被上訴人孫X22188元的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1、某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運輸合同的責任人。某保險公司對沅江公汽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只能另案依照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處理。2、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孫X的非醫保用藥。3、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孫X的鑒定費及訴訟費。四、某保險公司只能按照沅江公汽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理賠。
孫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與理由:1、孫X乘坐沅江公汽公司客車,雙方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沅江公汽公司應將孫X安全送達目的地。2、孫X作為受害者,其進行治療的目的是盡快恢復健康,其在治療過程中對醫療機構使用何種藥物進行治療不能控制。3、本案鑒定費與訴訟費由沅江公汽公司或某保險公司負擔,孫X均無異議。
沅江公汽公司述稱:沅江公汽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每座5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法律費用最高限額為5萬元,孫X要求沅江公汽公司進行賠償,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進行賠償。
孫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26843.78元,責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承保限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責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1日18時30分,曾光駕駛牌照為湘X輕型貨車沿沅江市S204線赤山段楊閣老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沅江市S204線赤山段楊閣老與由南往北行駛汪文駕駛的湘X大型客車相撞,造成多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孫X為湘X大型客車的乘客。2017年6月2日,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沅公交認字[20170500005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汪文承擔次要責任,孫X不承擔事故責任。孫X受傷后被送至沅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7年6月5日,經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益陽市協同司法鑒定所對孫X的傷殘程度、二期治療費、全休時間、護理時間作出了協同司法鑒定所[2017](法臨)第230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認為,孫X的損傷不構成傷殘,建議全案全休70日,1人護理45日,二期治療費800元。另查明,湘X大型客車的所有權人為沅江公汽公司。沅江公汽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最高賠償限額為50萬元,其中每次事故每車法律費用責任限額最高為5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200元,事故發生尚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安全運輸義務,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孫X乘坐沅江公汽公司所有的客車出行,與沅江公汽公司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沅江公汽公司作為承運人未盡到旅客安全運輸義務,造成孫X受傷,應當對孫X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支付賠償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鑒于沅江公汽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該責任險保險合同之約定及上述法律規定,對沅江公汽公司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故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與沅江公汽公司系保險合同糾紛,與本案運輸合同糾紛不是同一糾紛,應駁回孫X訴訟請求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于孫X提出的誤工費損失11480元,因孫X未提供證據證實誤工損失的存在,故對誤工費應不予計算,但因某保險公司認可對孫X的誤工損失按照95元/天計算,依法予以許可。經法院核實,孫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療費7963.78元,根椐醫藥費發票確定;2、二期治療費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孫X住院15天,按照湖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住院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天/人,孫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5天×50元/天/人×1人=750元;4、交通費酌情認定300元;5、護理費4950元,孫X需1人護理45日,參照2017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6458元,故護理費為46458元/年×45日=5727元,故對孫X提出的護理費4950元予以支持;6、誤工費6650元,孫X需全案全休70日,誤工費標準按某保險公司認可的95元/天計算,故誤工損失為95元/天×70天=6650元;7、鑒定費600元,根據鑒定費發票確定。以上7項共計22013元。孫X的損失22013元,沒有超過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承運人責任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200元的辯稱,因承運人責任險保單明確約定絕對免賠額200元的范疇系每次事故的財產損失,而本案糾紛無對財產損失的訴求,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不予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不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的辯稱,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其主張,且承運人責任險中含法律費用限額5萬元,故應由沅江公汽公司承擔的訴訟費用、鑒定費用應一并在承運人責任險中理賠,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不承擔非醫保用藥費用的辯稱,因某保險公司對此未舉證進行證明,故對此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孫X各項損失22013元;二、駁回孫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35元,由孫X承擔6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75元。
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原審判決所確定的案由是否正確;二是原審判決的保險賠償項目是否適當;三是某保險公司是否只能按照沅江公汽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理賠。
關于焦點一。孫X既是涉案運輸合同的相對人,又是涉案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第三者;沅江公汽公司既是涉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又是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而某保險公司是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孫X將沅江公汽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均列為被告,其目的是既要求沅江公汽公司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又要求某保險公司根據其與被保險人沅江公汽公司簽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孫X賠償保險金,其起訴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因此,本案的請求權涉及兩個法律關系,即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和責任保險合同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三部分第3條的規定,本案應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即“公路旅客運輸與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原審判決所定案由不全,本院予以補正;某保險公司雖然在上訴中對原審判決的案由提出了異議,但認為其對沅江公汽公司應當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應另案處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二。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非醫保用藥明細,其上訴提出扣除10%的非醫保用藥依據不足。同時,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每次事故每車法律費用責任限額最高為5萬元,某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鑒定和訴訟費用的主張不符合上述約定和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原審判決的保險賠償項目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這方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焦點三。本案交通事故(保險事故)雖然是沅江公汽公司與案外人曾光共同造成的,交警部門認定曾光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沅江公汽公司駕駛員汪文承擔次要責任。但是,從涉案運輸合同違約的角度來看,本案的違約屬于主要因第三人曾光的原因造成的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原審判決遺漏了此法條的適用),應當由涉案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沅江公汽公司先向孫X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從共同侵權責任的外部效力來看,沅江公汽公司和案外人曾光應對孫X的損害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孫X有權選擇要求沅江公汽公司對其損害承擔全部責任。正因為如此,孫X也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理賠限額內對其損失全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涉案保險合同約定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保險金的賠償限額為50萬元,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數額為22013元,并未超過上述限額。因此,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對孫X予以全額賠償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這方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案承運人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可以就其超出被保險人沅江公汽公司應賠償的部分(即案外人曾光應承擔的部分)向案外人曾光追償,被保險人沅江公汽公司應予以協助。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應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雖然在確定案由和適用法律方面有瑕疵,說理不夠確切和透徹,但處理并無不當,對該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夏立群
審判員 徐高龍
審判員 劉文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