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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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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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商終字第11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
訴訟代表人:孫運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男。
委托代理人:朱XX,莒縣前鋒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XX、被上訴人魏XX的委托代理人朱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XX原審訴稱:魏XX將其號牌為魯L×××××掛車一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2014年8月18日12時20分左右,魏XX的車輛在陜西省西安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上運載貨物墜落損壞,魏XX共賠付發貨廠家90300元貨物損失,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發生爭議,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魏XX各項損失共計903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事故車輛投保屬實,魏XX所訴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由,對于魏XX的損失不予賠償;貨物損失明細無法確認;若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扣除20%絕對免賠率后再行計算賠償數額。
原審法院查明:魏XX所有的號牌為魯L×××××掛車輛掛靠于莒縣榮大運輸有限公司,并以掛靠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100000元),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2014年8月18日12時20分,涉案車輛在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富裕三路附近因捆綁貨物的鋼絲繩斷開發生事故,導致貨物掉落,發生損失,魏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發生爭議,遂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另查明,莒縣榮大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一份,載明“魯L×××××掛系掛靠我單位車輛,實際車主是魏XX,該車在我單位掛靠期間,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及理賠事宜均由實際車主承擔主張,該公司概不參與”。魏XX提交了損壞貨物的生產廠家青島永立重型機床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書面收據一份,收據中載明了損壞明細及賠償總金額為90300元。
還查明,事故發生后魏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該公司委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對事故情況進行了查看,并對魏XX進行詢問,其中事故過程筆錄記錄如下:2014年8月18日10點30分左右,由于當時進入車間前面有一陡坡,車輛一次性沒有入車間,二次進入時因慣性較大,造成繩子斷裂,導致車輛上貨物滑落到地面上,造成事故。雙方對于以上事故過程均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二項約定“對下列原因造成的車上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第四條約定: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20%,以上保險條款均以加粗字體標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投保人簽章處加蓋了莒縣榮大運輸有限公司的公章。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單、投保單、保險條款、收據、書面證明、掛靠合同、問詢筆錄、拒賠通知書等。
原審法院認為:魏XX以掛靠公司名義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莒縣榮大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將保險利益轉讓至實際車主魏XX,對于魏XX的訴訟主體資格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系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免除事由,本次事故因繩索斷裂而導致,保險條款中緊固不善的約定按通常理解應解釋為人為原因導致繩索斷裂,而本案中繩索斷裂是否系人為原因雙方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且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詢問筆錄中已載明因車輛慣性較大而導致繩索斷裂,應認定繩索斷裂非人為原因導致,不屬于保險責任免除事由,對于某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辯解不予采納;針對魏XX向生產廠家賠償明細是否為本次事故的損壞明細問題,事故發生后其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該公司亦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且針對魏XX的賠償數額某保險公司未提出鑒定申請,故對于魏XX的賠償明細及賠償數額90300元予以確認;保險條款約定了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20%,掛靠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予以蓋章確認,視為某保險公司已針對保險條款向掛靠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故某保險公司賠付魏XX損失時應當扣除20%絕對免賠率,即應當扣除18060元(90300元×20%),對于某保險公司扣除絕對免賠率的辯解予以采納。
綜上,魏XX在保險期限內因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進行賠償,扣除20%絕對免賠率后,應當賠付魏XX保險金72240元。該損失系魏XX在出險后的實際支出,且未超過保險限額,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付,魏XX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原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魏XX保險賠償金72240元;二、駁回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58元,魏XX負擔41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646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雙方所簽《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一條約定了何種情形屬于保險責任,即“被保險機動車因下列保險事故致使其車上貨物損毀,……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一)傾覆、碰撞、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倒塌、墜落”。本次事故中,被上訴人車上所載貨物的損失原因系捆綁車上貨物的繩子斷裂造成貨物掉落,該損失不是由于被保險車輛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造成的。同時保險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第二款第二項中明確告知被保險人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不屬于貨物損失的賠償范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并判決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魏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除原審查明事實,本院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系自山東省即墨市行駛至陜西省西安市富裕路,所載貨物為重約30噸的機床設備。上述事實有上訴人提供的重大事故詢問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能否以緊固不善為由對被上訴人的損失免責。首先,根據上訴人提供的重大事故詢問筆錄可知事故發生系因車間前面有一陡坡,被保險車輛一次性沒有入車間,二次進入時因慣性較大,造成繩索斷裂,導致車輛上貨物滑落到地面上,符合《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一條約定的“墜落”情形,亦符合投保人對保險利益的合理期待,屬于該險種的承保范圍。其次,根據案件事實,被保險車輛自山東省即墨市出發行駛至目的地陜西省西安市,路程已完成,并未因貨物緊固不善而出現問題,可知被上訴人對貨物固定盡到了注意義務,而操作車輛經過陡坡二次進入車間時慣性導致貨物墜落應當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近因,不屬于可歸責于投保人的緊固不善的免責情形。再次,即便對緊固繩索斷裂導致貨物墜落屬于免責條款約定的“緊固不善”還是承保范圍的意外事故存在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也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由上訴人對本案事故承擔保險責任。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得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端珂
代理審判員 田仕杰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