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吳X甲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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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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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閩0403民初379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 2018-06-1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樓區。
主要負責人: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被告: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羅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福建明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甲,男,40歲,漢族,住福建省大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福建邱寧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泰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間應原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依法通知吳X甲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被告三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乙、被告吳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償還代位給原告(被保險人)三明市閩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聚公司)的車輛維修費1185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3月27日,閩聚公司所有的、由原告承保的閩G×××××號載貨汽車停放在三元區富興汽車維修園內,因維修廠著火,火勢蔓延導致閩G×××××號車被燒受損,隨后現場報消防處理,消防認定該維修園的BC幢B-09一樓辦公區域著火,經其了解維修園歸三泰公司所有,其應對閩G×××××號車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核定閩G×××××號車損失金額為11850元,因加害方不履行其應負的賠償責任,經閩聚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定損金額予以賠付。同時,閩聚公司物權簽訂《機動車索賠權益轉讓書》,將追償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因而向本院具狀起訴。
三泰公司辯稱,一、其告僅是該汽車維修園的房東,不是起火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該起火房屋已于2015年11月1日出租給承租人吳X甲,租賃期限至2018年10月31日。根據其與吳X甲簽訂的《店面租賃合同》,三泰公司只提供電源至該出租店面電表箱內,該店面內電路的設計和鋪設均由承租人根據自身需要裝修并使用。因此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能因電氣故障的原因引發火災造成的損害,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與房東無關,某保險公司要求三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三泰公司與吳X甲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簽訂《店面租賃合同》后,依法應各自按合同和法律獨立承擔各自相應的民事責任。消防部門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僅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擊、自然、生活用火、祭祀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未認定具體的主體。而起火點在出租店面內,無論起火原因如何均與三泰公司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此外,吳X甲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作為房屋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對承租房屋負有管理義務,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在本次火災未明確責任人和未分清責任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直接訴求三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必須有過錯,而本案三泰公司出租房屋的行為本身并無過錯,與承租人用電不慎引發火災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某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三泰公司有過錯的情形下,要求三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同時,三元區富興堡汽車維修園是以維修汽車等為主的綜合性生產經營場所,即不是對外開放的停車場也不是可以隨意停車的公共場所。受損車輛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停放在園內并造成損害,且該損害并非人為故意造成的,其受到的損害只能由車主自己承擔,與維修園無任何關系。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作為三泰公司不僅不是侵權人,更是受害人,本次火災后,三泰公司受到了巨額損失,三泰公司會保留今后向侵權人主張賠償的權力。
吳X甲辯稱,一、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引發火災的具體原因,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首先,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隊三元區大隊的元公消火認字(2017)第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電、自燃、生活用火、祭祀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的可能性。等等。其次,答辯人與三泰公司簽訂的《店面租賃合同》第一條約定,店面水電設施齊全。說明該出租房屋內的水電設施均由房東提供,那么本案火災如果是因電氣故障引起,那又是由那部分電氣設備引起的火災呢而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是由答辯人自己的電氣設備引發火災。其三、本案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防火要求。二、本案雖是追償權糾紛,但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卻是因侵權行為引起,侵權責任的承擔以侵權人的過錯為承擔依據,而本案吳X甲是否有過錯其過錯有多大均無法確認,因此,要求吳X甲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答辯人認為,本案引發起火災的原因并未確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本案的事故責任應當由答辯人承擔,因此請求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隨后進行了分析和認定。現認定無爭議事實如下:
2017年3月27日,閩聚公司所有的、由原告承保的閩G×××××號載貨汽車停放在三元區富興汽車維修園內,因維修廠著火,火勢蔓延導致閩G×××××號車被燒受損,隨后現場報消防部門處理,消防部門認定該維修園的BC幢B-09一樓辦公區域著火,經其了解著火的維修園歸三泰公司所有。事故發生后,經核定閩G×××××號車損失金額為11850元,因各方不履行其應負的賠償責任,經閩聚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對上述定損金額予以賠付。同時,閩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索賠權益轉讓書》,將追償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因而向本院具狀起訴。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財產損失與火災的因果關系以及發生火災的過錯責任承擔。
關于因果關系問題。從當事雙方舉證均能證明事發當日是因車輛維修滯留而停放于維修園內,但是三泰公司認為發生火災的地點三元區富興堡汽車維修園是以維修汽車等為主的綜合性生產經營場所,即不是對外開放的停車場也不是可以隨意停車的公共場所,受損車輛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停放在園內并造成損害,且該損害并非人為故意造成的,其受到的損害只能由車主自己承擔,與維修園無任何關系。吳X甲也認為火災原因未確定,其在本案中沒有過錯,其不應承擔責任。但是二人均未否定車輛事發前停放于維修園內,至于是否交費后停車和什么原因停車,與發生火災沒有必然的聯系,也不影響車主財產受損后的權利主張。本案中可以確定的是受損車輛發生火災時確實停放在事發維修園內,因火災確實造成車輛損害,火災是車輛損傷的直接原因火災著火部位是吳X甲承租、三泰公司出租的房屋,因此應認定火災發生與訟爭車輛損傷具有因果關系,故應確認本案車輛受損失與發生火災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過錯問題。三泰公司提出在本次火災未明確責任人未分清責任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直接訴求三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本案三泰公司出租房屋的行為本身并無過錯,與承租人用電不慎引發火災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某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三泰公司有過錯的情形下,要求三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吳X甲提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引發火災的具體原因,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三明市公安消防支隊三元區大隊元公消火認字(2017)第003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電、自燃、生活用火、祭祀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的可能性。而且其與三泰公司簽訂的《店面租賃合同》第一條也約定,店面水電設施齊全,該約定也說明該出租房屋內的水電設施均由房東提供,即使本案火災是因電氣故障引起,也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吳X甲使用的電氣設備引發火災;而且本案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防火要求,因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是因侵權行為引起,侵權責任的承擔以侵權人的過錯為承擔依據,而本案吳X甲是否有過錯、其過錯程度,均無法確認,認為要求吳X甲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本案中車輛受損是因所停放車輛的維修園內發生火災。火災的原因雖然消防部門未直接認定準確的原因。但是“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電、自燃、生活用火、祭祀用火不慎引發火災的可能性”,在一方占有使用的建筑物發生火災殃及財產所有權人時,因火災的發生在受害人所能控制的范圍外,受害人往往不知道引起火災的事由和情況,無法提取相關證據,因此應當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加害人應就其對火災的發生沒有過錯負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的,則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兩名責任人未能舉證證明火災的發生系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等非其本人過錯的外來因素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本案火災事故的發生系吳X甲和三泰公司的過錯所致,其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和查明的情形,吳X甲與三泰公司分別按70%和30%分攤車輛損失。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閩聚公司因確立保險合同關系而由某保險公司理賠閩聚公司的車輛維修損失11850元,某保險公司理賠閩聚公司該維修費后,接受閩聚公司的代位求償權。因閩聚公司閩G×××××8號車輛停放于三泰公司建造的維修園時受損,其損壞是因期間該維修園的BC幢B-09一樓辦公區域著火,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分別按70%和30%確定由吳X甲與三泰公司分擔該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吳X甲應賠償某保險公司代償的維修費8295元,該款項吳X甲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應賠償某保險公司代償的維修費3555元,該款項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元,由吳X甲負擔67元、由三明市三泰車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振銘
審 判 員 吳廣宇
人民陪審員 官炳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黃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