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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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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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32民終6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和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XXXX×××。住所地墨玉縣*號。
法定代表人:丁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古麗波XX·買買提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區(qū)分公司法律部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XXXX×××。住所地新疆墨玉縣*號。
法定代表人:阿不利XX·阿巴拜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阿卜杜哈XX·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瑪卡尼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墨玉縣人民法院(2017)新3222民初2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古麗波XX·買買提明,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阿卜杜哈XX·阿卜杜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關于由上訴人承擔第三者責任險21000元,改判上訴人不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責任;原判認定上訴人缺席與事實不符,程序不當;判決上訴人不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379.4元。事實和理由:一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以及《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本案的事故車輛司機屬于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上述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且根據(jù)雙方之間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也屬于免責事項。二是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代理人因人員變更未能重新遞交出庭委托手續(xù),經(jīng)請示法庭當庭補交手續(xù)未允,且亦未準允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和辯論,作出未到庭參與訴訟的缺席判決,有違程序。三是雙方簽訂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均有合同的明確約定,上訴人不承擔案件受理費。故訴至法院請求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依法公平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事實和理由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維持一審判決。我公司是2014年開始與上訴人簽訂機動車輛全面保險合同協(xié)議書,長期以來有合作關系,我方提出賠償后,上訴人向法庭起訴,我希望法庭維持原判,一審中傳喚了兩次開庭,第一次沒有帶保險合同,上訴人要求延期手續(xù),第二次開庭中也沒有帶委托手續(xù),也沒有帶相關證據(jù),因為主要的駕駛人和還有別人,如果有免除責任,但是當時駕駛人也在,也沒告知免除責任的事由,也沒有告知免除條款單獨給投保方解釋的證據(jù)。故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并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原審原告瑪卡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財產(chǎn)損失23525元;案件訴訟費全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根據(jù)原告瑪卡尼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新公交高達簡肇字201400217號),證明:事故車×××和×××半掛牽引車出事故的經(jīng)過和責任的認定,原告車輛承擔全部責任。原審對此予以認可。證據(jù)2、維修費和保險公司的損失確認書等一組證據(jù),其中保險公司損失確認書七份(復印件)加蓋保險公司公章,證明:發(fā)生事故的×××號車維修費票據(jù)兩張,瑪卡尼公司支出救援費、維修費合計20325元。原審對此予以認可。證據(jù)3、阿克蘇路政海事局維修票據(jù)兩份,公路賠償通知書,票據(jù)金額合計3200元,證明事故發(fā)生后瑪卡尼公司為維修道路設施支付維修費3200元。證據(jù)4、車輛保險單1份,證明瑪卡尼公司向被告方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業(yè)險,被告應在理賠范圍內(nèi)賠償。原審對此予以認可。證據(jù)5、收條1份,證明瑪卡尼公司向羅永山(×××號車主)賠償了修車費23000元。經(jīng)核實,原告瑪卡尼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實際支出費用總額為2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具體賠償金額是多少。針對焦點,原審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顯示的支出票據(jù)總金額合計為23525元,但在羅永山交給原告方的收條上可以確認原告的實際支出為23000元。原告方在被告方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因此被告方就原告損失部分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在剩余的21000元維修費中,因原告在被告方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所以被告需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原告21000元。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21000元,合計23000元。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8.1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79.4元,原告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8.72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共提交了以下四組證據(jù)。
1.《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一份,用以證明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投保的涉案車輛為半掛牽引車,屬營業(yè)貨車。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對此份證據(jù)予以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三性予以確認。
2.《機動車輛保險全面合作協(xié)議》一份,用以證明雙方之間有合作協(xié)議,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所屬全部機動車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承保險種為交強險和含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在內(nèi)的六類商業(yè)險。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對此份證據(jù)予以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三性予以確認。
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一份,用以證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書面明確告知了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范圍和限制條件,其中明確約定了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瑪卡尼公司在說明書上已蓋章確認。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對此份證據(jù)不予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三性予以確認。
4.《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一份,用以證明該條款第6頁“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關于“責任免除”的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不得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瑪卡尼公司在此條款書上已蓋章確認。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對此份證據(jù)不予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三性予以確認。
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第一,一審開庭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應訴人員變更未能在庭審結束前重新遞交出庭委托手續(xù),故依法視為其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第二,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涉案車輛為掛靠車輛,該車為重型半掛牽引營運貨車;第三,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駕駛涉案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麥麥提阿卜杜拉·麥提圖爾蓀準駕車型為A2,但屬增駕A2,且實習期至2016年11月15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于實習期內(nèi)且對事故負全責。第四,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在涉案車輛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依法盡到告知義務,且雙方對《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內(nèi)容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是明示認可的。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原審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缺席審理、判決,程序是否存在違法問題;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應否負擔該險種的21000元險金。第一,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墨玉縣法院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因自身原因致應訴人員臨時變更,且未能在庭審結束前重新遞交出庭委托手續(xù),故依法視為其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因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且于法無據(jù),原判對上訴人墨玉縣保險公司一審缺席審理并判決,程序合法。第二,經(jīng)本院依法查明的兩項事實,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涉案車輛為掛靠的半掛牽引營運貨車且貨車駕駛人麥麥提阿卜杜拉·麥提圖爾蓀處于實習期,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本案的事故車輛司機屬于實習期內(nèi),駕駛牽引掛車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上述規(guī)定。被上訴人瑪卡尼公司在涉案車輛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時,對保險公司出具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以及雙方之間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內(nèi)容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是明確知悉并予以明示認可確認的,故瑪卡尼公司明知公司駕駛人麥麥提阿卜杜拉·麥提圖爾蓀處于實習期,仍安排其駕駛半掛牽引車并因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瑪卡尼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此情況下屬于免責事項。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且不負擔該險種的21000元險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請,事實清楚且于法有據(jù),本院二審予以支持,原判對此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判項顯屬不當,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墨玉縣人民法院(2017)新3222民初20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二、撤銷墨玉縣人民法院(2017)新3222民初20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21000元,合計23000元”。
三、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且不負擔該險種的21000元險金,并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被上訴人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付交強險險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88.12元由被上訴人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34.49元,由被上訴人墨玉縣瑪卡尼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喆
審判員 辛 元 忠
審判員 圖爾蓀·亞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楊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