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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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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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終4766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住所地:昆明市盤龍區**號。
經營者:張光軍,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云南地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云南地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口縣。
負責人:周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乙,女,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被告:孔X,男,彝族,
上訴人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以下簡稱“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因與被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孔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78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孔X一人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或孔X承擔。事實和理由:孔X是在上訴人處工作不滿一個月沒有通過實習期且沒有駕駛證在下班時間私自駕車,不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304、7305號民事判決是基于高度蓋然性認定雇傭關系并判決賠償,但上訴人不是侵權人,而本案中被上訴人提出的追償權是向侵權人追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孔X未到庭陳述意見。
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履行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304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額99896.2元及(2016)云0103民初730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額14500元,共計114396.2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13日19時30分,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工作人員孔X無證駕駛正在該維修服務部維修的臨時號為云G×××××(原號碼為云G×××××)的豐田牌轎車,與萬品文、萬睿琪發生碰撞,致使兩人受傷。昆明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對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確認孔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在承保期限內。后事故傷者萬品文、萬睿琪分別向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03民初730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保險責任內賠償萬品文各項損失99896.2元;作出(2016)云0103民初730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保險責任內賠償萬睿琪各項損失14500元。原告已于2017年7月24日按照判決將上述兩筆賠償款支付至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帳戶。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就其已經賠付的全部數額向侵權人追償。原告已經按照(2016)云0103民初7304、7305號民事判決書實際支付了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款共計114396.2元,故其享有追償權。關于被追償人,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實際駕駛人分離時,如果實際駕駛人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損害,則被追償人為用人單位。本案中,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304、730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孔X作為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工作人員駕駛肇事車輛系職務行為,故原告向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行使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孔X作為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的雇員,無證駕駛機動車致發生交通事故,具有重大過失,原告要求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114396.2元;二、被告孔X對被告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588元,由被告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孔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于經一審法院審理確認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此不贅述。
綜合各方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出的追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本案中,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7304、7305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孔X駕駛肇事車輛系從事雇傭活動行為,雇主為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故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已支付兩案賠償款共計114396.2元的情況下向上訴人主張追償權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原審被告孔X對于一審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出上訴,視為其對一審判決的服從,本院亦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車仆人汽車維修服務部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2588元,由上訴人昆明市盤龍區車仆人汽車維修服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長 汪 佳
審判員 張 楚
審判員 錢曉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黃琰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