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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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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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5民初2954號 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賓縣人民法院 2018-08-02
原告李XX,女,漢族,飯店工作人員,住賓縣。232122196304044623
委托代理人郭曉雪,男,漢族,賓縣賓州農村商業銀行職員,住賓縣。230125198605104673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
負責人金英利,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淑芝,女,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彭延平,男,漢族,司機,
住賓縣。230125196806082117
委托代理人彭松,男,漢族,高
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賓縣。230125199205092110
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賓縣
鎮西城街。
負責人楊東,經理。
原告李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彭延平、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客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國冬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郭曉雪、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淑芝、被告彭延平委托代理人彭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醫藥費6347.33元,鑒定費3310元,誤工費4個月每月按3500元計算為14000元,護理費2人按12天計算每天151.81元計3643.44元,1人按48天計算每天151.81元為7286.88元。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9000元,牙齒修復費7200元,殘留牙根摘除術后恢復營養5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61987.65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提起訴訟,我公司要求追加四輪車主為被告,交通事故認定局我方為次要責任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彭延平辯稱:原告所訴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主要求追加對方車輛為被告,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我方為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原告李XX為自己的主張成立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A1.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本次事故中彭延平負責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李XX無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證據A2.診斷書、醫藥費票據、病志、用藥明細。擬證明原告在賓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的經過及支出費用6347.3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證據A3.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擬證明原告鑒定為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60天,住院期間2人護理,其余1人護理,營養期90天,支持牙齒修復每顆800元,三顆24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證據A4.工作證明、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擬證明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4日在飯店工作,每月35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質證:有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B1.保險單、保險條款。擬證明黑L×××××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乘運人責任險,限額40萬,計免賠400元每坐。條款中約定精神撫慰金和間接損失、訴訟費、鑒定費不在理賠內,對無駕駛執照駕駛員駕駛車輛所造成的損失及責任我公司不予賠付。原告質證無異議。被告彭延平質證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被告彭延平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C1.保險單。擬證明自己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乘運人責任險附加座位險,每座4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質證無異議。被告保險公司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證據C2.彭延平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擬證明彭延平駕車有資格,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原告質證無異議。被告保險公司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無質證。
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未提證據。
本院認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A1.A2.A3,經保險公司、彭延平質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A4.經被告質證有異議,本院不予確認。對被告保險公司及被告彭延平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8日9時許,原告李XX乘座被告彭延平駕駛的黑L×××××號小型轎車與戈福輝駕駛的四輪車在賓縣××××東道口處左轉時相撞,造成乘車人李XX受傷住院治療12天、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乘運人責任險附加座位險,每座4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事故車輛掛靠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營運。2018年4月18日賓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賓公交認字(2018)104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戈福輝負責事故的主要責任,彭延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李XX無責任。
2018年5月31日,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遠大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李XX因交通事故創傷性牙齒脫落未構成傷殘等級,右外踝骨折是否構成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兩個月后再行評定。2、誤工期限120天。3、護理期限60天,期中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其余一人護理。4、支持需要加強營養,促進愈合及恢復,期限90天。5、支持缺失牙齒行固定修復,費用每顆800元,3顆24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要求追加對方車輛駕駛人戈福輝為被告,原告堅決不同意。原告認為:自己乘座的是被告彭延平駕駛的車輛,該車輛投保40萬元的座位險,自己乘車受傷,車主彭延平及保險公司按照合法的相關規定,理應進行賠償。
現原告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及最后辯論意見,應認定為原告與被告間的法律關系是客運合同法律關系,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公平原則,不能因原告不懂法而讓原告在本案中失去訴權。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彭延平要求追加戈福平為被告的請求,因原告不同意追加,本院不予準許。被告彭延平駕駛車輛黑L×××××號小型轎車掛靠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對外進行營運,原告李XX乘座該車輛時受傷住院治療12天,事實存在。原告李XX與被告彭延平、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之間客運營合同關系成立。李XX在乘座過程中受傷,承運人彭延平應當對李XX的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又因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40萬元計免賠400元座位險,故李XX因傷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運人進行賠償。李XX因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如下:藥費6347.33元,護理費(2人×12天×151.81元+1人×48天×151.81元)10930.32元,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9000元,牙齒修復費3顆×800元×3次更換=7200元。合計34677.65元,本院予以確認。這里強調的是牙齒更換次數,按中國婦女平均壽命75歲計算,原告要求三次更換牙齒費用符合客觀事實,故該請求結合鑒定結論應予支持。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4000元,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確認。對原告訴請的殘留牙根摘除術后恢復營養費5000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確認。關于訴訟費、鑒定費由準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綜上:原告合理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
分公司在道路客運乘運人責任險附加座位險,每座40萬元交強險財產損失險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34677.65元-免賠400元)34277.65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原告。
二、被告彭延平賠償原告李XX免賠損失款400元。被
告賓縣華通旅游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與上款同時給付原告
案件受理費675元,鑒定費331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國冬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 彭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