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遵義市合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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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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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258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遵義市紅花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00914761XXXX。
負責人:俞X,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朱X,貴州舸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遵義市合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綏陽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3322666XXXX。
法定代表人:盧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遵義市合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遵義合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88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該案進行改判;二、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遵義合順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判決以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為由不予采信,該判決屬事實認定錯誤,同時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上訴人在投保單的投保人簽字一欄明確以“投保人聲明”的形式告知被上訴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這說明上訴人做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本案事故屬于被上訴人緊固不善導致,故應免除上訴人責任。二、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自述車輛是在踩剎車避讓摩托車時發生的車上物品掉落。根據生活常識,對車上物品的緊固裝置連剎車的沖擊力都不能承受,自然應當認定其對車上物品緊固不善,符合保險合同中關于緊固不善的免責條款的規定,應依法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遵義合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1、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系被上訴人為了辦理保險業務事先擬定并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上訴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采用合理方式提請答辯人注意并理解,否則該條款無效。2、因投保單是由上訴人制作提供,投保人聲明中的內容是用來規避保險關系存續期間對上訴人可能存在的風險,該聲明應為無效。3、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可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關系中作為占主導地位一方,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不會細心耐煩地對保險條款進行詳細解讀。4、本次事故完全不屬于免責情形。上訴人認為運輸貨物滾落的原因是被上訴人緊固不善,但上訴人在一審時也提交了事故現場照片,從照片可看出用于固定貨物的是鐵鏈及鋼繩,證明被上訴人巳經對貨物釆取了相應緊固措施,且巳采用了合理的緊固措施,因為鐵鏈和鋼繩是日常生活中常人能正常獲取的用于緊固物體最牢靠的工具。被上訴人陳述采取制動措施避讓摩托車只是對事故誘因的陳述,事故的發生是在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導致。被上訴人遵義合順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其因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5236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遵義合順公司系貴C×××××號重型平板貨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該車于2017年6月3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含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止,保險額分別為134100元和1470000元,其中,車上貨物責任險100000元且不計免賠。2017年7月27日13時50分,合順公司駕駛員楊XX駕駛貴C×××××號重型平板貨車由新蒲鎮往團澤正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秀河線)新蒲新區新團線洪江路段時,該車貨廂上物品拋落在道路上,后滾至車行方向道路左邊的水塘里,造成水塘污染及護欄、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楊XX向交警部門報了警并通知了車輛承保公司,但承保公司人員到達現場后口頭告知拒絕向合順公司賠償,合順公司自行聯系吊車對滾落壓路機進行施救并將該壓路機送至車輛修理店進行修理,共計花費52360元。
一審法院認為,遵義合順公司就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且本次事故發生于保險合同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按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遵義合順公司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某保險公司辯解保險條款中約定因包裝緊固不善導致的與其無關,應免責,但該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應屬無效的規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遵義合順公司車輛車上貨物受損,拖車及修理花費共計52360元,遵義合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其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其損失的理賠責任,故對遵義合順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拖車及修理花費共計5236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遵義市合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52360元。案件受理費1110元,減半收取55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在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屬于被上訴方對貨物的緊固不善導致,是否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
遵義合順公司就登記在其名下的車輛在本次事故發生前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且本次事故發生于保險合同期間,遵義合順公司駕駛員楊XX駕駛貴C×××××號重型平板貨車在運輸壓路機的過程中,對壓路機用鐵鏈和鋼絲繩進行了捆綁加固,按常理判斷,鐵鏈和鋼絲繩具有一定的承受力,故其已做到了加固的注意義務,發生鐵鏈斷裂應屬于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因此,涉案因鐵鏈斷裂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加固不善的情形,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某保險公司上訴的該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遵義合順公司所受損失52360元,其提供了相應票據予以印證,本院予認定。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在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故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的理由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天彬
代理審判員 張 鵬
代理審判員 袁晶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