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XX訴被告羅X甲、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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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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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81民初96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耒陽市人民法院 2018-06-13
原告:曾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乙。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丙。
被告:羅X甲。
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伍暉。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
原告曾XX訴被告羅X甲、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志武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乙、羅X丙、被告羅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X、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共62978.32元。辯論終結前,原告將請求金額增加到125956.64元(醫療費38978.32元、護理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費5000元、殘疾賠償金61478.32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21日8時20分許,被告羅X甲駕駛湘DXXX88小車沿耒陽市德泰隆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經過富貴哥店前路段時,遇原告在隔離花壇邊行走,沒有注意觀察原告,小車將原告撞倒在地,致原告頭部著地,大腦突然長了個大球,象碗一樣大,同時身上不同部位均有受傷。后緊急送往耒陽市人民醫院搶救,經醫生診斷,頭部可觸及一大小約3X4cm的頭皮腫脹、質軟、壓痛明顯。治療時沒有處理頭部,住院半月后從耒陽市人民醫院出院,約半月后即2017年9月22日暈倒,緊急送往耒陽市中醫院搶救至同月30日,經耒陽市中醫院轉院至南華大學附二醫院診斷為繼發性癲癇、左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慢性硬膜下血腫鉆孔引流術后進行治療,直至2017年10月27日出院。該起交通事故經耒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耒公交認字[2017]第16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甲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充分觀察路面車輛、行人動態,遇行人避讓不及,其違法行為對該起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涉案湘DXXX88小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案發在保險期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起以上訴訟。
被告羅X甲辯稱,對原告的請求金額有異議;原告的第二、三次住院治療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各項請求金額過高,應予核減;原告的第二、三次住院治療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8時20分許,被告羅X甲(持C1型駕駛證)駕駛湘DXXX88小車沿耒陽市德泰隆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富貴哥店前路段時,遇行人即原告在隔離花壇邊行走,避讓不及,所駕小車撞倒原告,致原告頭部著地,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即被送往耒陽市人民醫院,該院入院診斷為:1、枕部頭皮血腫;2、多處軟組織挫擦傷;3、糖尿病。原告在該院住院15天,于2017年9月5日出院,用去醫療費9569.16元,全部由被告羅X甲支付。出院診斷為:1、枕部頭皮血腫;2、多處軟組織挫擦傷;3、糖尿?。?、左下肺炎癥或挫傷;5、肺氣腫;6、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陳舊性)。原告在家休息時,仍感頭痛頭暈,9月20日,原告因頭暈不適不慎摔倒,左側顏面部撞至門板上。當時未作處理,后因癥狀加劇,9月22日,原告被送入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左側額顳頂部慢性硬膜下血腫,大腦鐮疝,大腦鐮旁右側積液;頂枕部頭皮血腫;2、腦白質疏松癥,老年腦;3、右肺下葉結節影,結核結節4、右第8肋骨陳舊性骨折;5、左腎小結石,左腎血管平滑肌脂肪瘤6、膽囊多發結石;7、甲狀腺右葉密度不均,腺瘤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8天,于2017年9月30日出院,用去醫療費12546.36元,其中被告羅X甲支付了9000元。出院醫囑:1、臥床休息,加強營養,避免負重及頭部外傷;2、存在低概率癲癇發作及硬膜下血腫增加加重病情可能,半月后定期復查頭顱、胸部CT,我科門診隨診,必要時行手術治療;3、患者甲狀腺右葉密度不均,性質待查,建議乳甲外科門診就診;4、我科、呼吸內科、脊柱外科、肝膽外科、乳甲外科、泌尿外科隨診。2017年10月2日,原告又因不適入南華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于2017年10月27日出院,該次住院25天,共用去醫療費25943.36元。出院診斷為:1、繼發性癲癇;2、左側額顳頂部慢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頂部硬膜下積液;3、慢性硬膜下血腫鉆孔引流術后(左側);4、2型糖尿??;5、高血壓病;6、腦白質疏松癥;7、右肺下葉結核結節;8、右第8肋骨陳舊性骨折;9、左腎小結石;10、左腎血管平滑肌脂肪瘤;11、膽囊多發結石;12、甲狀腺右葉腺瘤;13、頸3/4椎間盤輕微突出(后正中型);14、頸4/5、5/6、6/7椎間盤膨出;15、頸椎退行性病變;16、胸1平面左側神經根袖囊腫。原告還另外支付門診醫療費627.6元。2018年3月21日,原告委托衡陽市經緯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程度、護理及營養時限進行評定。該所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衡經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22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1、曾XX所受損傷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2、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500元。2017年9月10日,耒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耒公交認字[2017]第16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甲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查明,原告系非農業家庭戶口,屬企業退休人員。被告羅X甲為湘DXXX88小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有效保險期限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資料、醫療費收據、鑒定費收據、衡陽市經緯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療手冊、常住人口登記卡、老年證;有被告羅X甲提供的耒陽市人民醫院的住院資料、醫療費收據、原告之夫出具的收條證實,經當庭質證屬實,均予以認定。兩被告雖對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且當庭口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在指定期限內遞交書面鑒定申請,視為撤回了口頭重新鑒定申請,為此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屬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羅X甲駕駛小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充分注意觀察路面行人、車輛動態,遇行人即原告橫過道路避讓不及,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未充分注意路面車輛動態,不按規定橫過道路,以致遭受損害,被告羅X甲及原告均有過錯,公安交警部門為此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甲與原告負事故的同等于責任,該認定結論具有合法性,原告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故本案依照該認定結論確定侵權責任;湘DXXX88小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羅X甲與原告各分擔50%,由于涉案車輛投保了限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被告羅X甲分擔的部分,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還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羅X甲賠償。參照湖南省統計局公布的本案辯論終結前的上一年度即2017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及雙方提供的證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原告的損失:1、醫療費48686.48元(9569.16元+12546.36元+25943.36元+627.6元),依照醫療費票據確定;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48天,該項費用應為4800元(48天X100元/天),原告請求3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照準,該項金額按3000元計算;3、營養費,營養期依照鑒定結論確定的60日計算,為1200元(60天X20元/天);4、護理費,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參照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5745元的標準計算60天,為5875元(35745元/年÷365天X60天);5、殘疾賠償金,原告系非農業家庭戶口,按城鎮居民計算;定殘時原告已有77周歲,殘疾賠償金計算5年,該項金額應為16974元(33948元/年X5年X10%);6、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7、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8、鑒定費1500元。以上各項共計83235.48元,其中第1-3項計52886.48元屬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賠償項目,因超過了賠償限額,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10000元;第4-7項計28849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目,未超過賠償限額,全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未獲交強險賠償的部分44386.48元(83235.48元-10000元-28849元),由被告羅X甲分擔50%即22193.24元,因未超過湘DXXX88小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10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限額,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由于被告羅X甲分擔的部分已全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故被告羅X甲無需另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分擔22193.2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共應賠償原告61042.24元(10000元+28849元+22193.24元),因被告羅X甲已先行向原告墊付了18569.16元(9569.16元+9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時扣減18569.16元,實際支付原告42473.08元,向被告羅X甲支付18569.16元。原告要求被告羅X甲賠償損失125956.64元中的61042.24元,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過高部分及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被告羅X甲請求將墊付費用納入本案一并處理,并由被告中華財險衡陽公司在向原告支付賠償金時扣還該墊付部分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鑒定費賠償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兩被告關于原告的第二、三次住院治療的費用與本案交通事故無關的主張,因未提供證據足夠的證據反駁,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曾XX損失42473.08元(被告羅X甲墊付的18569.16元已核減);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被告羅X甲保險金18569.16元;
三、駁回原告曾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自覺履行的,可將標的款付至耒陽市人民法院標的款賬戶,戶名:耒陽市人民法院執行案款專戶;賬號:83350311000001366;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耒陽支行。付款時需注明案號)
本案案件受理費2819元,減半收取1409.5元,由被告羅X甲負擔663元,原告負擔746.5元。原告已墊付663元,被告羅X甲應在執行中清償。原告預交的另1409.5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志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雷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