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金民四初字第4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2015-07-29
原告孔X,男,漢族,住鄭州市中原區。
委托代理人李文舉,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
負責人李志恒。
委托代理人陳軻,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孔X(以下簡稱“原告”)訴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舉、李明路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4月29日零時40分許,孔X駕駛轎車沿本市二七區公安干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安干校路與東方路交叉口向西第二根燈桿處時,與步行的受害人張某相撞,致被害人張某死亡。經鑒定,張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之特征。鄭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認定原告孔X負事故全部責任。交通肇事后原告與受害人張某家屬達成和解協議,由原告賠償家屬經濟損失80萬元,原告已全額支付給受害人張某家屬。原告車輛豫A×××××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是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同時原告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覆蓋險,某保險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償后,某保險公司一直未對原告進行理賠。綜上所述,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應在其承保的險種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某保險公司一直推諉,不對原告進行理賠,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9390元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共計2193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
一、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二、機動車保險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車輛保險證、購買保險發票;三、道路事故認定書、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查意見書、遺體火化證明、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四、鄭州市延展汽配出庫清單。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原告提交的判決書及事故認定書,原告屬酒后駕駛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已經構成犯罪,屬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無論某保險公司是否明確告知此種行為某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原告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二、原告在發生事故后,讓其妻孔慧頂替駕駛員、偽造現場,由此導致公安機關無法檢測原告系酒后駕駛還是醉酒駕駛,此不利后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按照醉酒駕駛予以認定;三、原告之妻孔慧和某保險公司的員工已經明確表示放棄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再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應當認定為原告自愿放棄對某保險公司的索賠。
某保險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車輛損失補充條款》各一份
經審理查明:
2014年2月17日,原告為自己名下的車輛豫A×××××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是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其中交強險里面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52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等。
2014年4月29日零時40分許,原告駕駛轎車沿本市二七區公安干校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安干校路與東方路交叉口向西第二根燈桿處時,與步行的受害人張某相撞,致被害人張某死亡。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孔X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經鑒定,張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之特征。
2015年3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552號刑事判決,主要載明:(審理查明部分)某保險公司人孔X供述2014年4月29日零時30分左右,其酒后駕駛豫A×××××號轎車從朋友時浩家出來,路過案發地點時,發生了交通事故;(判決主文部分)某保險公司人孔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該判決已生效。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顯示: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顯示: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顯示: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公司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15年5月14日,原告提起本訴。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依約定享有各自權利,承擔各自義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均載明,駕駛人員飲酒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或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飲酒后駕駛豫A×××××號轎車導致發生事故,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規定的條件。酒后駕駛屬于違法行為,已經由法律、行政法規等明文規定,應推定為原告知悉。原告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未就該免責條款向原告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由此該條款未生效的主張不成立;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賠償責任的意見,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9390元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張某死亡,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內負責賠償。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酒后駕駛及交通逃逸某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因酒后駕駛及交通逃逸并不屬于某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免除的范圍,某保險公司的該答辯意見理由不充分,對此本院不予采納。故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孔X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91元,減半收取2295.5元,由原告負擔1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29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并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代理審判員 馬 俊 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