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龍集團楊興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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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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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23民初35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上高縣人民法院 2018-05-09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楊興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男,漢族,高安市人,該公司法務部專員,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黃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江西陽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楊興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后簡稱江龍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后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79040元(其中包括車損161190元、鑒定費1700元、拖車費15000元、清障費550元、搶修費6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9日,原告公司司機王小明駕駛贛CXXXXX行駛至S31杭新景高速公路往建德方向9KM+500M處時,與呂倫剛駕駛的粵BXXXXX-粵BXXXXX追尾相撞,后曾曉友駕駛的閩HXXXXX-閩HXXXXX又追尾撞上贛CXXXXX,交警對兩次事故分別作出事故認定書,前一次事故,贛CXXXXX司機王小明負全部責任,后一次事故,閩HXXXXX-閩HXXXXX司機曾曉龍負全部責任。兩次事故造成三車受損,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179040元。贛C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不計免賠車損險,保險額為320000元,依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的損失。故此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保險辯稱,1、原告所訴車損數額過高,答辯人已向法庭提供了重新鑒定申請,請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鑒定;2、拖車費數額過高,清障拖車費550元不屬于財產損失范圍,搶修費600元不屬于保險范圍;3、鑒定費、打印費、訴訟費答辯人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9日,原告公司司機王小明駕駛贛CXXXXX行駛至S31杭新景高速公路往建德方向9KM+500M處時,與呂倫剛駕駛的粵BXXXXX-粵BXXXXX追尾相撞,本次事故王小明負全部責任,后曾曉友駕駛的閩HXXXXX-閩HXXXXX又追尾撞上贛CXXXXX貨車,該事故曾曉龍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贛CXXXXX貨車受損,2017年8月20日,原告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XXXXX貨車修復費用進行司法鑒定,花費鑒定費用1500元及鑒定報告打印費200元,經鑒定,該車修復費用為161190元。原告提供高安市吉祥修理廠發票兩張用于證明其支出拖車費15000元。原告提供《清障施救協議》及杭州杭千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發票六張用于證明其支出清障費550元,原告提供《建德市友援車輛施救隊高速公路搶修協議結算單》及建德市友援車輛施救隊發票六張用于證明其支出施救費600元。另查明,贛CXXX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20000元且購買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9月26日24時止。
以上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報告》,《清障施救協議》、清障費發票、《建德市友援車輛施救隊高速公路搶修協議結算單》、施救費發票、拖車費發票、鑒定費發票及原、被告的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一、對于原告損失的問題,1、對于贛CXXXXX車輛的車輛修復費用的問題,原告委托的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系有鑒定資質的機構,鑒定人員也有相應的資質,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反駁原告自行委托的鑒定結果,故本院對被告的申請不予支持,原告的車損計161190元;2、對于贛CXXXXX車輛拖車費,原告主張的15000元過高,遠超過在相同距離段正常貨運價格,故本院予以核減,拖車費核減為8000元,對于贛CXXXXX車輛的清障、搶修費、鑒定費的損失問題,原告對其主張均提供了相應的發票,且在合理的范圍內,因此本院對清障、施救費計1150元,鑒定費計1500元予以確認,對于鑒定報告的打印費200元,原告示提供正式的發票,且超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花費,本院不予支持。二、對于原告損失承擔的問題,贛CXXXXX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拖車費、清障、搶修費均系原告為防止事故車輛價值減少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鑒定費系原告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的合理費用,因此保險公司均需在車損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以上損失。綜上,被告應在車損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理賠款共計171840元(其中車損161190元,拖車費8000元,清障、搶修費1150元,鑒定費1500元)。三、對于訴訟費被告是否應當承擔的問題,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保險條款中對訴訟費的約定屬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本次訴訟系因被告拒賠所造成的,且《訴訟費繳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因此,本案訴訟費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向江西江龍集團楊興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71840元。
以上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執行款匯入本院執行款專戶:開戶名上高縣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九江銀行上高支行,賬號:43XXX54-003。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1元,減半收取計1940.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義務人在本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遞交申請執行書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證據或線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費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設于中國農業銀行宜春經濟開發區支行14382401040009407賬上,逾期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友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漆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