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哈那先木托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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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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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923民初74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庫車縣人民法院 2018-05-18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庫車縣。
負責人:左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該支公司職工。
被告:哈那先木托XX,女,住庫車縣。
原告與被告哈那先木托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哈那先木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墊付的46206.2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阿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庫車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庫車支行)貸款7萬元,保險金額為85805.52元,還款期限為5年,并在原告處投保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工行庫車支行。2015年3月7日,阿某因患冠心病死亡,至2015年7月,阿某的貸款逾期五期未還。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將阿某的貸款本息合計46206.29元賠付給工行庫車支行。工行庫車支行因此將債權轉讓給原告。原告要求共同借款人即被告償還我公司先行墊付的46206.29元,被告拒絕償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遂依法訴至法院。
被告哈那先木托XX辯稱,貸款屬實,我丈夫阿某是教師,貸款用他工資償還。貸款3年3個月后,我丈夫去世,我沒有工作,無償還能力。另貸款時購買了保險,出現意外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陳述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19日,被告哈那先木托XX與其丈夫阿某共同在工行庫車支行申請個人家居消費貸款,貸款金額為70000元,貸款期限5年,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償還本息。被告在貸款申請表本人聲明處的共同申請人及申請人配偶簽字處簽名,并聲明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2012年12月24日,阿某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為工行庫車支行,保險金額為85805.52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零時起至2017年12月24日二十四時止,阿某以工資卡提供抵押擔保,原告提供履約保證保險。
2015年3月7日,阿某因冠心病死亡,其所在單位停發工資,造成貸款逾期五期未還。后工行庫車支行按照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原告申請賠付阿某剩余未償還的貸款本金44300.41元及利息1905.88元。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工行庫車支行賠款后,工行庫車支行向原告出具《債權轉讓書》,同意將原告已經賠付的貸款本息46206.29元的債權轉讓給原告,由原告行使債權人權利。原告遂向被告追償已賠付的款項,被告拒不償還。
另查明,被告與阿某于1983年5月8日登記結婚,阿某生前系庫車縣塔里木鄉九年民漢合校教師,月平均工資約2497元。截至2015年2月,阿某已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合計39599.23元。
本院認為,阿某在工行庫車支行采用擔保方式辦理貸款時,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也已向其出具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已承擔借款人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逾期五個月的貸款利息,故依據合同條款及工行庫車支行向原告出具的書面債權轉讓書,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工行庫車支行對有關借款人的債權請求權。因被告哈那先木托XX與阿某系本案所涉貸款的共同借款人,現阿某已死亡,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哈那先木托XX追償其墊付的貸款本息共計46206.29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哈那先木托XX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哈那先木托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償還墊付款46206.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案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955元,減半收取計478元,由被告哈那先木托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曉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羅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