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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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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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陽區。
訴訟代表人:季竹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闞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作遠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44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被上訴人損失8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評估意見依據不足,其中部分損失不是本案事故造成,鑒定的配件價格遠高于市場價格,一審未準許上訴人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2、本案車輛的施救費未列明是對事故車輛還是對事故貨物的施救費用,本案施救費應在7000元以下。
被上訴人焦作遠華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車損鑒定是雙方共同在法院協商確定,并到場進行了確認,上訴人在收到鑒定報告后也未提出異議,一審未要求鑒定人員到庭合法;上訴人未提供證據施救費是對貨物進行施救的費用。
焦作遠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支付的路產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33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支付的施救費21600元,車輛損失178527元,鑒定費28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X掛半掛車在被告處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車輛損失險296382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豫HXXXX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89802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4日0時起至2017年8月3日24時止。
2017年7月24日4時30分,原告車輛駕駛員李擁軍駕駛豫H×××××/豫HXXXX掛半掛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753KM+430M許昌東區站上站,行駛到往××方向××道內,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行駛,致使所駕車輛與護欄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和高速公路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高速公路第一執勤大隊調查處理,于當日作出第4110019201700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擁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5300元,已由原告在2017年7月24日賠償完畢。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216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在訴前經原告申請,雙方選擇由法院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178527元(其中豫H×××××牽引車為152565元,豫HXXXX掛車為25962元),原告另支付評估費2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平安公司應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遠華公司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5300元,由被告平安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300元。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178527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21600元,評估費2800元,合計202927元,由被告平安公司在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08227元。案件受理費4344元,減半收取217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在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對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期間的價格評估報告系當事人共同申請,由一審法院委托,程序合法,鑒定內容客觀真實,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也未按期提出異議或重新申請鑒定,故一審法院采信該價格評估報告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施救費系對事故車輛貨物的施救及該部分施救費用的計算依據,故對其上訴請求減少施救費用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賈文宇
審判員 王 芳
審判員 米新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