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廖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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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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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民初9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2018-05-07
原告: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穎東區,統一社會證:91341200774959434T(1-1)。
法定代表人:白XX,該公司經理。
原告:廖XX,男,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安徽天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05室。統一社會:9134120078108279XC(1-1)。
負責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席X,該公司員工。
原告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達運輸公司)、廖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達運輸公司、廖XX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席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達運輸公司、廖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43620元、施救費6000元、公估費3000元,合計:25262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5日原告為皖K×××××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27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2017年8月31日1時50分,陳小德駕駛贛C×××××車輛,由上饒往橫峰方向行駛,經320國道587KM路段時,與由橫峰往上饒方向行駛的廖XX駕駛的皖K×××××車輛相撞,造成陳小德、廖XX兩人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小德、廖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委托有關部門對皖K×××××車輛進行公估,車輛損失為24362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公估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內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承擔原告合理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31日1時50分,陳小德駕駛贛C×××××車輛,由上饒往橫峰方向行駛,經320國道587KM路段時,與由橫峰往上饒方向行駛的廖XX駕駛的皖K×××××車輛相撞,造成陳小德、廖XX兩人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小德、廖XX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皖K×××××車輛損失進行公估,車輛損失為24362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2017年9月28日,原告支付施救費6000元。2018年1月18日,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皖K×××××車輛損失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受本院委托安徽笑天木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皖笑價評字(2018)0130號價格評估意見書,認定皖K×××××車輛損失20733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5000元。2017年2月3日原告廖XX將皖K×××××車輛掛靠原告金達運輸公司經營,2017年2月5日,原告金達運輸公司為皖K×××××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限額270000元)等保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限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
上述事實有責任認定書、保險單、評估報告、評估費收據、掛靠合同、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金達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皖K×××××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評估費3000元,因其自行委托評估的評估報告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廖XX保險金213337元(207337元+6000元)。
二、駁回原告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廖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9元,減半收取25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阜陽市金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廖XX承擔5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洪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李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