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金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付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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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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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民初57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2018-03-29
原告:阜陽市金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阜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7382XXXX(1-1)。
法定代表人:張X甲,該公司經理。
原告:付X,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太和縣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阜陽市潁州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11786XXXX(1-1)。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乙,該公司員工。
原告阜陽市金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程汽運公司)、付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程汽運公司委托代理人謝XX,原告付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程汽運公司、付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種損失21450.3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原告付X駕駛掛靠在原告金程汽運公司皖K×××××福田大貨車在河南省鄲城縣線交通安全服務站處,追尾撞上鄭士濤駕駛的豫P×××××大型汽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付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南省鄲城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付X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付X在太和縣中醫院住院9天,經司法鑒定,誤工90天,護理30天,營養30天。共計損失21450.25元,包括付X墊付鄭士濤車輛損失1015元。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本案漏列當事人,本次事故中雖然豫P×××××號車駕駛員鄭士濤無責任,但其車輛交強險仍然需承擔交強險無責賠償的責任,如原告自愿放棄,我公司的賠償也應扣除該部分損失;對該事故的真實性、保險情況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8日,原告付X駕駛掛靠在原告金程汽運公司皖K×××××福田大貨車在河南省鄲城縣線交通安全服務站處,追尾撞上鄭士濤駕駛的豫P×××××大型汽車,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付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南省鄲城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付X承擔全部責任。2017年9月30日原告付X入住太和縣中醫院住院9天,支付醫療費1625.96元。2017年12月8日經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皖泰字[2017]臨鑒字4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付X誤工90天,護理30天,營養30天。皖K×××××福田大貨車登記在原告金程汽運公司名下,由原告付X掛靠金程汽運公司經營。2016年11月15日原告金程汽運公司為皖K×××××福田大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5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2016年11月17日零時起至2017年11月16日24時止。
上述事實有責任認定書、保險單、住院病例、醫療費發票、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皖泰字[2017]臨鑒字42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金程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皖K×××××福田大貨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司機)受傷,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付X醫療費用1625.96元。按照相關計算標準,原告付X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30元×9天),營養費900元(30元×30天),護理費3645元(121.5元×30天),誤工費12330元(137元×90天),交通費90元。原告付X各種損失合計18860.96元。原告主張賠償墊付鄭士濤車輛損失1015元,未提供其賠償依據原件,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鑒定費,提供的鑒定費票據與鑒定機構主題不相符,對其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豫P×××××號車輛交強險無責賠償的部分損失,因與本案財產保險合同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阜陽市金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付X保險金18860.96元。
二、駁回原告阜陽市金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付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元,減半收取1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洪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