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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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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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8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南皮縣人民法院 2015-05-25
原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住所地:邢臺縣。
負責人劉立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長民,河北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楊志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國棟,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郝亮,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訴稱,2014年10月7日21時40分左右,趙懷格駕駛原告車輛冀E×××××、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與前方順行的劉永倉駕駛的拖拉機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南皮縣交警大隊認定趙懷格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永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車損險且均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具狀起訴,要求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02061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原告車輛的行車證、司機趙懷格的駕駛證各一份、保險單4份、滄州中評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滄中評報字(2014)第3060號評估報告書(內容為:冀E×××××號車車損金額為83515元、評估費金額5846元)一份、施救費、拆解費、評估費票據各一份及原告車輛的道路運輸證一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辯稱,我公司在核實投保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真實有效后,依據保險條款及法律規定,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原告的車輛損失首先由劉永倉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元,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我公司予以賠付。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了如下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有異議,鑒定數額過高,未附有車輛損害部位及拆解部位的照片,該報告并非原件,騎縫章缺少后面部分,不具有真實性;關于是否要求重新鑒定,被告七個工作日作出回復,逾期視為放棄;沒有修車發票印證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拆解費過高,且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施救費過高,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規定,施救金額每公里不超過500元,被告認可該費用為1000元;評估費發票請法庭核實。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21時40分,在南皮縣寨子鎮董村村東公路段,趙懷格駕駛冀E×××××、冀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與前方順行的劉永倉駕駛的小四輪拖拉機相撞,致兩車損壞,劉永倉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南皮縣交警大隊經現場勘驗認定趙懷格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永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繳納有車損險兩份,冀E×××××號主車保險限額為198000元,冀E×××××號掛車保險限額為72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法庭遞交重新鑒定申請。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提交的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南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趙懷格與劉永倉發生的交通事故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事故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故對該事故責任認定依法予以采信。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及時、快捷地獲得彌補,法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根據合同約定在車損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被告先行賠付后對此次事故的第三者劉永倉享有追償權。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書系有鑒定資質單位作出,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書依法予以采信。關于施救費、拆解費和評估費,原告提交的發票均真實有效,能夠證實系原告因此次事故的實際支出,故對該三項費用依法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車損83515元、施救費8500元、拆解費4200元、評估費5846元共計10206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河北高遠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0206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石家莊營業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書才
代理審判員 楊建磊
審 判 員 王崔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國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