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甲、黃XX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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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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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205民初12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黃石市鐵山區人民法院 2018-06-29
原告:劉X甲,男,漢族,湖北省黃石市人,住黃石市鐵山區,
原告:黃XX(劉X甲母親),女,漢族,湖北省黃石市人,住黃石市鐵山區,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大冶市還地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住所地:黃石市。
負責人:劉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X,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劉X甲、黃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潘謙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X甲及劉X甲、黃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甲、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劉壽羊團體意外保險死亡賠償金6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劉壽羊系原告黃XX的丈夫、原告劉X甲的父親,其于2017年1月1日與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劉壽羊在內的九人在被告處購買了團體意外保險。劉壽羊在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9月,后因該公司暫時放假,其在放假期間到黃石市龍飛精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打短工,不慎發生意外死亡。劉壽羊發生意外死亡后,原告及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均向被告報案,并要求被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但被告以被保險人劉壽羊已脫離原投保團體在另一工作單位工作時出險,已自動喪失被保險人資格為由拒賠。原告認為,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并未告知該情況屬免賠事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出事故時不再是投保團隊的成員,其被保資格喪失,被告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劉壽羊已脫離原投保團體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時發生的事故,符合保險合同第1.2.2規定的被保資格終止的情形。被告對于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且投保人已在聲明處蓋章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依法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因劉壽羊發生事故時已脫離了保險團體,故無法到達其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因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投保聲明,不能證明該聲明系為本次保險所做,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聲明中的投保單流水號與保險單中的保單號不一致,故對其關聯性不予采信。但在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已確認保險人將相關免責條款向其說明,故原告認為被告未對免責條款履行說明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
根據上述證據材料,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7年1月1日,被保險人劉壽羊與投保人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訂立了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2017年2月13日,投保人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包括被保險人劉壽羊在內的九名職工購買了團體意外保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該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最高保險金賠付金額為600000元。該保險特別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必須24小時內撥打電話報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未及時報警造成的損失和后果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公司可在30%的比例內扣減保險賠款。投保人聲明:保險人所提供的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條款,尤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1.2條約定年齡在10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團體中的成員或其家庭成員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1.2.2條約定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下列情況的,被保險人將自動喪失或終止被保資格,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隨即終止:(1)若某一被保險人因非保險事故身故的,則自其身故之日起被保險人的被保資格喪失,未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將退還被保險人項下的現金價值。(2)被保險人不再是投保團體中的成員,被保險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父母)被保資格將于其不再是該投保團體中的成員之日24時內喪失,保險人將退還被保險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父母)項下的現金價值。3.5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8.3條約定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同時本合同中也對免責事由等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約定。2017年10月起,投保人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因單位業務原因需暫時性放假。2017年11月18日凌晨1時30分許,被保險人劉壽羊在黃石市龍飛精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打工過程中發生意外傷亡,黃石市龍飛精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已向兩原告支付賠償金95萬元。黃石市龍飛精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也為劉壽羊等人,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山支公司處購買了一份團體意外保險。黃石龍飛精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向原告賠付95萬元后,原告將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山支公司處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理賠保險權益讓給了該公司。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投保人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合同進行理賠。被告于2018年1月3日向原告送達拒賠通知書,拒賠的理由為:被保險人劉壽羊已脫離投保團體在另一工作單位工作時出險,已自動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另查明,劉壽羊與原告黃XX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劉X甲。劉壽羊的父母先于劉壽羊死亡。
本院認為:一、根據本案中所涉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約定,只要滿足年齡在10周歲至65周歲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團體中的成員即可作為被保險人。且被保險人名單在投保時已由投險人確定,若在保險期間要產生變動,投保人需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保險合同中批注。截止到本案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黃石啟新工貿有限公司并未向保險人申請將劉壽羊在被保險人名單中除名,也即截至事故發生時,劉壽羊仍為本案中所涉的團體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之一。劉壽羊在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死亡也符合本案中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8.3條關于意外傷害的約定,故對于劉壽羊的意外身亡,被告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二、被告認為劉壽羊已脫離原投保團體在另一工作單位工作時出險,根據保險條款1.2.2的約定其已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不應獲得保險理賠。本院認為,本案所涉的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中并未約定保險事故需發生在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工作期間,也未將被保險人為其他主體提供勞動(勞務)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作為免責事由。保險合同僅約定,被保險人不再是投保團隊中的成員,被保險人被保資格將于其不再是投保團隊中的成員之日24時喪失。因保險合同未對不再是投保團隊中的成員做詳細約定,鑒于投保人已明確將劉壽羊列為被保險人,且之后并未根據保險條款3.5條對被保險人進行變更。另外截至事故發生時劉壽羊與投保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劉壽羊與投保人之間仍存在勞動關系。綜上所述,劉壽羊仍系本案所涉的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被告認為其脫離保險團隊的說法不能成立。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該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劉壽羊的保險事故進行理賠。三、因團體意外險的投保單及保險合同中并未確定被保險人劉壽羊發生傷亡后的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本案中的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處理,被保險人劉壽羊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子劉X甲、其妻黃XX。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向原告劉X甲、黃XX賠付保險金600000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X甲、黃XX賠付保險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該款原告劉X甲、黃XX已向法院繳納,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與保險金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