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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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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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232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 2016-12-14
原告:王X甲,漢族,現住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北誠信求實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順平縣。
負責人:沈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甲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車輛損失及施救費18403.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7日12時30分許,原告雇傭的司機趙偉忠駕駛原告所有的冀F×××××貨車沿京贊線自東向西行駛至尉公村路段時,與由北向南右轉彎的張鐵路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載劉蘭芝)發生碰撞,致使兩車受損,張鐵路和劉蘭芝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滿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趙偉忠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張鐵路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劉蘭芝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47300元,支付施救費5000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且不計免賠。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僅賠付33896.1元,剩余損失18403.9元拒絕賠付。故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已經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了賠付,本次訴訟拒絕賠付,事發時原告車輛超載應扣除5%的免賠率,不承擔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4312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險。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本案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原告33896.1元,雙方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1、原告車輛損失47300元的問題,對此原告提交了修理發票兩張,被告某保險公司對票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應按照其定損金額46788元扣除殘值1365元來認定。2、原告施救費5000元的問題。對此原告提交了施救費票據一張,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施救費票據的真實性。3、原告車輛是否超載的問題,對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代抄單一份和保險條款一份,原告對此不認可,認為事故認定書并沒有記載原告車輛超載,保險條款沒有給付原告也沒有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王X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于車輛損失的數額,根據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票據,本院認定車輛損失473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單屬于單方行為,原告不認可,其辯解意見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屬于正規票據,能夠證實其支付施救費的真實性,認定施救費5000元。關于超載的問題,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對其主張不予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王X甲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車輛損失及施救費18403.9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X甲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8403.9元,款于判決書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260元,減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石翠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