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卞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周民終字第162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機構代碼:77435047-7。
負責人張定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倩,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卞XX,曾用名夏玉杰,男,漢族,住河南省沈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華環貨物運輸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除133室)。組織機構代碼:76791378-8。
法定代表人金煒,總經理。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組織機構代碼:83223675-3。
負責人張家慶,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卞XX、上海華環貨物運輸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環貨運公司)及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沈丘縣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003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倩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卞XX、上海華環貨運公司、原審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5日9時05分,卞XX駕駛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XXX4掛重型半掛車在溫州市甌海大道蟠鳳環島處與某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曹雪芬允許的駕駛人邵君豪駕駛的浙C×××××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當日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作出第05644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卞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曹雪芬在某保險公司處為浙C×××××轎車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66400元。2014年11月17日曹雪芬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2014年12月2日浙C×××××轎車定損為32700元。2014年12月12日某保險公司向曹雪芬支付賠償款32700元。
原審法院認為,卞XX對本案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因該交通事故給浙C×××××轎車造成的損失32700元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浙C×××××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已將32700元賠付給曹雪芬,據此向卞XX主張浙C×××××轎車損失賠償款327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卞XX是上海華環貨運公司的雇員,并提交了上海華環貨物運輸市場席位信息員和駕駛員卡信息打印備案單,但該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卞XX與上海華環貨運公司存在雇傭關系,因此請求上海華環貨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XXX4掛重型半掛車己在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并提交了保險單號PDXXX01441279600002689,但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不予認可,認為某保險公司只提交了一個保險單號,該車并未在其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實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XXX4掛重型半掛車在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故請求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一、卞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浙C×××××車輛損失32700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18元,減半收取309元,由卞XX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因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卞XX,豫PXXX4掛車登記車主為鹿邑縣建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故應當由卞XX和鹿邑縣建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上訴人的墊付款327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卞XX、上海華環貨物運輸公司及原審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分公司未答辯。
經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追償權糾紛一案。上訴人已給予該交通事故給浙C×××××轎車造成的損失32700元賠償,因卞XX對本案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故上訴人有權向卞XX追償。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卞XX駕駛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為卞XX,豫PXXX4掛車登記車主為鹿邑縣建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但上訴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1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群陽
審 判 員 張 杰
代理審判員 杜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馬艷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