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鹿邑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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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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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民終145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鹿邑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8753864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鹿邑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鹿邑萬里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8民初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上訴人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不服金額202942.34元);二、上訴費費由鹿邑萬里汽運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準駕車型不符,屬于無證駕駛,商業險不屬于保險責任。2、肇事車輛駕駛員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且致一人死亡,已觸犯刑法,原審判決支持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精神損失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答辯稱:1、肇事車輛駕駛員駕駛證為準駕車型A2,可以駕駛B1車型。2、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判決支持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精神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
鹿邑萬里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鹿邑萬里汽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2月21日,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為豫P×××××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7年1月18日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為豫P×××××客車又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
2017年9月7日,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駕駛員王坤駕駛豫P×××××大型普通客車從省道210線鹿邑縣玄武鎮“農商銀行”門口道路東側掉頭時,與沿省道210線由南向北行駛的王洽彬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洽彬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王洽彬受傷后被送到鹿邑真源醫院治療搶救,2017年9月16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共支付搶救醫療費用70712.63元,交通費1000元。該事故經鹿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的駕駛員王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洽彬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2017年9月21日經鹿邑縣交警大隊調解,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車輛實際經營人李先鋒一次性賠償王洽彬家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車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45萬元。該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王洽彬,男,漢族,生于1960年1月12日,公民身份號碼,住鹿邑縣××鄉大王行政村大王村。
一審法院認為,鹿邑萬里汽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有某保險公司簽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商業保險單在卷佐證,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法院予以確認。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向鹿邑萬里汽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本案中,鹿邑萬里汽運公司駕駛員王坤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洽彬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結合事故責任認定,超出交強險部分,王坤承擔事故責任的70%,王洽彬承擔事故責任的30%。因肇事車輛豫P×××××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按事故責任的70%支付保險賠償金。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承擔精神撫慰金、訴訟費用,其抗辯理由缺少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的各項費用:1、醫療費70712.63元;2、誤工費325元(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11696.74元的標準計算10天);3、護理費325元(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11696.74元的標準計算10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10天);5、營養費200元(按每天20元,計算10天);6、死亡賠償金233895元(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11696.74元的標準計算20年);7、喪葬費22960元(按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45920元,計算6個月);8、交通費1000元;9、精神撫慰金80000元;上述款項合計409917.63元。被告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保險賠償金12萬元,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289917.63元,按事故責任的70%應支付保險賠償金202942.34元,合計322942.34元。
綜上,鹿邑萬里汽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鹿邑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322942.34元。二、駁回原告鹿邑縣萬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原告負擔203元,被告負擔3072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一致。
本院認為,一、原審已查明,本案肇事車輛駕駛員駕駛證為準駕車型A2,其可以駕駛B1、B2、C1等其他車型,本案肇事車輛為大型普通客車,核定人數19人,屬于B1準駕車型。上訴人稱準駕車型不符沒有事實根據。
二、經鹿邑縣交警大隊調解,鹿邑萬里汽運限公司車輛實際經營人李先鋒已一次性賠償王洽彬家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車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各項損失共計45萬元。對于鹿邑萬里汽運公司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原審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認定某保險公司賠付322942.34元。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不應賠付精神損失費,因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鹿邑萬里汽運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原審判決支持鹿邑萬里汽運公司精神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水安
審判員 李保利
審判員 王 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