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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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732民初78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興國縣人民法院 2016-06-13
原告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
住址地:撫州市南豐縣昌廈公路梓和村委樓旁,
法定代表人張永明。
委托代理人王紹鋒,江西國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607201210422403,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址地:南昌縣蓮塘鎮(zhèn)向陽路474號
負責人羅懷根
委托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601200810564959,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溫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紹鋒、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方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8月6日凌晨,黃來生駕駛贛F×××××/贛F×××××重型半掛車載運“燒白滑石”化工材料沿國道319由寧都方向往興國方向行駛,車行駛至興國縣××村鄉(xiāng)壩子村路段時,由于黃來生駕車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致使贛F×××××/贛F×××××重型半掛牽引車脫離,贛F×××××車側(cè)翻,與停放在居民住宅前的劉先涵的無牌“東風時代”貨車與賴國輝的贛B×××××輕型普通貨車接觸,造成贛F×××××/贛F×××××、“東風時代貨車”及贛B×××××輕型普通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賠償了劉先涵車輛財產(chǎn)損失32263.75元,車輛貶值損失17860元,賠償了賴國輝車輛維修費2600元,經(jīng)了解,黃來生所駕駛的車輛車主是原告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50萬元,故原告墊付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75323.7元;訴訟費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16451元車損險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和原告的主體資格;2、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經(jīng)過及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3、黃來生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黃來生合法駕駛;4、財產(chǎn)損失評估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及鑒定費發(fā)票各一份,證明劉先涵的車輛損失32263.7元,貶值損失17860元,共計50123.7元;5、吊車費用發(fā)票,原告因車輛側(cè)翻導致吊車費13000元;6、收條一份,證明原告因貨物倒地,雇請他人搬運費6600元;7、銷貨清單及汽車維修發(fā)票一份,證明賴國輝車輛贛B×××××的修理費2600元;8、協(xié)議書一份,證明黃來生與劉先涵協(xié)商,由黃來生賠付劉先涵的損失;9、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車輛保險情況;10、原告車輛維修清單一份,證明原告車輛損失55588元。
被告辯稱:1、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我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賠償;2、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車輛無牌東風時代貨車及贛B×××××輕型普通貨車損失,只有原告已經(jīng)賠償?shù)谌叩那闆r下,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3、因贛F×××××車第三者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應事故全責扣除20%的免賠率;4、對無牌東風時代貨車的貶值損失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5、對于被保險車輛的吊車費和貨物搬運費,也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nèi);6、訴訟費和鑒定費不承擔。
被告就其答辯的事實向法院提交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復印件各一份,證明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車輛損失險扣20%的免賠率;2、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扣20%的免賠率;3、第三者車輛的貶值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4、車上貨物責任險只賠償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5、對車輛貶值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已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認定依據(jù):
2014年8月6日,黃來生駕駛原告所有的贛F×××××/贛F×××××重型半掛車載運“燒白滑石”化工材料在興國縣行駛過程中,因黃來生操作不當導致贛F×××××與贛F×××××車脫離,導致贛F×××××車側(cè)翻,與停放在居民住宅前劉先涵所有的“東風時代”貨車和賴國輝所有的贛B×××××貨車接觸,造成以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黃來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黃先來支付13000元吊車費、6600元貨物搬運費,支付賴國輝所有的贛B×××××貨車修理費2600元,原告提供了贛F×××××與贛F×××××車55588元的修理費清單,該修理費經(jīng)被告定損為16451元,原告申請追加16451元訴訟請求。黃先來與劉先涵簽訂協(xié)議,約定劉先來按司法鑒定的標準賠償劉先涵損失,黃先來另外賠償劉先涵2000元損失,贛F×××××車損由黃先來負責修復。劉先涵所有的北京牌××拖拉機××贛州市司法鑒定中心對財產(chǎn)損失和貶值損失進行鑒定。
另查明,原告所有的贛F×××××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不計免賠覆蓋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贛F×××××車購買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根據(jù)保險條款車損險的免賠率為20%。
以上事實,有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庭審陳述所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贛F×××××、贛F×××××車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險等,雙方保險合同依法成立。贛F×××××、贛F×××××車造成案外人劉先涵的“東風時代”貨車和賴國輝的贛B×××××貨車損失應當由原告先行賠償后由被告在交強險、車損險范圍內(nèi)理賠。贛F×××××、贛F×××××車的車損經(jīng)被告定損為16451元,原告在庭審過程中也只追加該部分訴訟請求,根據(jù)保險條款車損險被告有20%的免賠率,因此被告在第三者險中支付原告贛F×××××、贛F×××××車車損(16451元×80%)13160元,原告已經(jīng)支付賴國輝的贛B×××××貨車修理費2600元,有原告提交的修理費發(fā)票和修理清單為憑,對此本院予以認定,被告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內(nèi)支付原告理賠款2600元。原告提供的劉先涵“東風時代”貨車的財產(chǎn)損失和貶值損失鑒定報告,要求被告賠付車輛損失32263.75元和貶值損失17860元。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其已經(jīng)賠償劉先涵車損32263.75元和貶值損失17860元的支付憑證,因此其向被告主張該項理賠的請求不予支持,況且根據(jù)保險條款貶值損失屬于被告免賠范圍,該車又未發(fā)生交易,故貶值損失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13000元吊車費和6600元搬運費均不屬于被告承保范圍內(nèi),故對以上損失不予支持。原告還主張鑒定費3000元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jù)保險合同和條款約定,該項費用均不由被告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南豐縣宏順汽車物流配件有限公司理賠款15760元整;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三、本案所涉給付內(nèi)容,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4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逾期視為放棄權(quán)利。
審判員 溫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曾智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