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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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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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83民初2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23
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豐縣。
法定代表人:龔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址:宜豐縣。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鄔XX,該公司法務,特別授權。
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為其所有的贛C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2016年6月23日13時許,歐陽慶豐駛該車在高安市高胡公路12KM+100M處與同向等待紅燈的葛友軍駕駛的贛CXXXXX號車,方遠斌駕駛的贛AXXXXX號車發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現贛CXXXXX號車已經修好,但是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理賠時,被告以種種理由克扣賠償,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依法賠償原告損失62740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原告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才符合保險理賠的條件。2、原告的訴請過高,按照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19091元,我公司對車損申請重新鑒定,按重新鑒定結論為準。施救費因原告的車損不嚴重,應當不超過2000元。3、原告的車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每次絕對免賠額為2000元,另要扣除對方交強險100元。4、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其所有的贛C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2016年6月23日13時許,歐陽慶豐駛該車在高安市高胡公路12KM+100M處與同向等待紅燈的葛友軍駕駛的贛CXXXXX號車,方遠斌駕駛的贛AXXXXX號車發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現贛CXXXXX號車的修理費經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評估,花費修理費為52740元,施救費10000元,現該車輛已經修好,原告要求被告理賠。被告對原告的車輛鑒定損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經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1325元,花費鑒定費3600元。因雙方未協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為贛CXXXXX號車法定車主,為該車在被告處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額為404900元)、車上人員損失責任險、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保額為2000元)及不計免賠率。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1325元,原告的施救費用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為6000元合計人民幣47325元,扣減可選免賠額2000元及第三方交強險100元,故此,確定被告理賠金額為45225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人民幣45225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9元,由原告宜豐縣棠興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承擔439元,鑒定費3600元及案件受理費93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國平
審判員 吳 鵑
審判員 高三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