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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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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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贛0983民初2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31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XX,江西雪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高縣。
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魯XX,江西陽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謝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6月28日,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單》。為原告所有的贛CXXXXX號貨車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公路貨物運輸損失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為一年。2017年8月23日17時3分許,司機何某駕駛贛CXXXXX號車由武漢往江西方向行駛至崇陽天城鎮杭瑞高速入口處時,為避讓道路中間障礙物,導致車輛撞到路邊土包,早成贛CXXXXX號貨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當地高速交警大隊處理后,認定司機何某負事故的全責。原告方為處理事故,花去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5868元。后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理賠,因賠償金額不一致而索賠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人民幣45868元。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每次絕對免賠2000元,因此原告的損失應核減2000元。2、原告不是貨物損失的所有人,其無權主張貨物損失。3、交警部門沒有對車上貨物損失的數量進行載明,因此,原告的玻璃損失不能確定。4、原告的起訴金額應當包括了其主張的吊車費及轉運費及人工清理費,上述費用屬于重復起訴。5、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原告所有的贛CXXXXX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保險單》(保險金額為1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為一年,自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止。2017年8月23日17時3分許,司機何某駕駛贛CXXXXX號車由武漢往江西方向行駛至崇陽天城鎮杭瑞高速入口處時,為避讓道路中間障礙物,導致車輛撞到路邊土包,早成贛CXXXXX號貨車所載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崇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認定為司機何某負事故的全責。原告方為處理事故,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贛CXXXXX號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內貨物(玻璃)受損的損失進行評估為39494元花費鑒定費1974元,吊車施救費3000元另查明:貨主江西省晶都科技有限公司出示證明我公司委托原告贛CXXXXX號車運輸浮法玻,在崇陽天城鎮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貨物受損,我公司對貨物損失保險索賠一事全權委托原告行駛保險索賠權,我公司不另外就該事故行駛索賠權利。后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理賠,因賠償金額不一致而索賠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履行合同義務。原告為贛CXXXXX號車的法定車主,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公路貨物運輸損失險等險種。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貨物受損,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的貨物損失為:39494元、鑒定費1974元、施救費酌情考慮為2000元合計人民幣43468元,扣減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確定被告理賠金額為41468元。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人民幣4146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7元,由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恒星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承擔11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8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國平
審判員 吳 鵑
審判員 高三和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