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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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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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881民初81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英德市人民法院 2018-03-27
原告:黃XX,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英德市人,住廣東省英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
負責人:吳X。
委托代理人:丁X,系該公司的法務。
原告黃XX訴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文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黃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丁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X起訴稱,2017年9月20日12點20分40秒在天貓永安保險官網購買一份母嬰疾病醫療保險(保單號:××××××××××),2017年9月23日00點起效;2017年9月22日上午,原告在廣州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抽血檢查正常,下午陰道有點流血,因為是第一胎要求醫生留院觀察,入院診斷先兆流產。2017年9月23日中午B超檢查出有異位妊娠可能,確認異位妊娠(宮外孕),下午醫院安排手術。此手術屬于胎兒發育異常手術,符合保單賠償責任;住院5天共花費15128.68元,醫保已支付11475.01元,個人支付金額3653.67元,誤工費4000元含出院休養2個星期,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護理費2046.33元,合計10000元;出院至今被告拒絕理賠,原因2017年9月22日入院不算在合同生效有效期內,但是原告的檢查報告結果是2017年9月23日中午。此合同在2017年9月23日零點已經起效,屬于有效期,所以被告必須要理賠保險合同的醫療保障10000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有:1、保單詳情;2、保險單;3、B超檢查報告單;4、疾病證明書;5、出院通知單;6、出院記錄;7、費用結算單;8結算單;9、身份證復印件。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本案中原告2017年9月20日購買的保險,其身體檢查報告雖然是9月23日出具的,但9月22日入院的時候已經有相應的病理癥狀,我方認為原告是帶病投保,不應獲得賠償;二、原告購買的是疾病醫療保險,我方對醫療費進行承保,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扣除醫保已支付部分及1000元的免賠額部分,才是本保單的賠償部分;三、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并不屬于醫療賠償范圍;四、我方認為本案訴訟費不應由我方承擔。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原告在被告官網購買了母嬰疾病醫療保險(保單號:××××××××××)。保險期間為2017年9月23日00:00至2018年9月22日23:59止,保險險種和保額為:妊娠身故20萬元;新生兒重癥住院及手術醫療10萬元;嬰兒嚴重先天畸形2萬元;妊娠并發癥住院醫療(含胎兒發育異常手術治療)1萬元。投保單特別約定:1、被保險人限身體健康、備孕或妊娠14周以下,年齡45周歲以下的女性;2、同一保險期間內每位被保險人限投保一份,適用條款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孕育綜合醫療保險條款》;3、適用妊娠并發癥住院醫療責任的免賠額為1000元、賠付比例100%,適用新生兒重癥住院及手術醫療責任的免賠額為5000元、賠付比例100%,適用助孕醫療責任的免賠額為1000元、賠付比例100%;4、本保險為網絡銷售產品,可撥打95502查詢、驗真。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在廣州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辦理入院,入院診斷為1、陰道流血查因,2、先兆流產,3、異位妊娠,4、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后。翌日,上述醫院為原告進行腹腔鏡探查+盆腔粘連松解+左側輸卵管切除術。同年9月27日,原告辦理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側輸卵管壺腹部妊娠(破裂型),2、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后。原告共住院6天,醫療費共15128.68元,其中醫保支付金額為11475.01元,個人支付金額為3653.67元。以后,雙方因保險理賠事宜發生糾紛,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起訴狀和原告提供的淘寶保險、安孕保(C款)保險單、婦產科超聲波檢查報告單、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醫療票據、結算單及開庭筆錄等材料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有被告具結的安孕保(C款)保險單(電子版)、孕育綜合醫療保險條款為憑,且經本院在被告官網查詢驗證,原告與被告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雖然原告在案涉合同生效前就住院檢查,但是病因確診、手術、治療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且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應該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付醫療費,理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但賠付金額應該扣除原告已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獲得的補償后,在其個人支付金額3653.67元的基礎上減除1000元,即被告實際賠付原告2653.67元。由于原告投保的保障項目是妊娠并發癥住院醫療,該項目只涵蓋原告住院或門診診療發生的醫療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黃XX賠付保險金2653.6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文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朱伊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