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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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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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102民初94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2016-06-25
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董福敏,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董國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山東國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6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福敏,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16年1月9日8時40分許,秦建華駕駛車輛魯HXXX61號重型自卸貨車于濟南市歷城區壩王路附近倒車時因觀察不慎,造成車輛發生側翻事故,致使車輛損壞。此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秦建華為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魯HXXX61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投保商業險一份,其中商業險保單號為PDXXX01537010000061168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5月28日24時止,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就此事故至今未給予理賠,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161000元,車輛鑒定費300元,施救費5500元,以上總計1685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如下證據:
1、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正本);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投保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原告車輛于2016年1月9日8時40分發生車輛側翻事故,駕駛員秦建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3、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方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查勘、拍照,我方并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將車輛拖至保險公司指定定損點要求定損,但是保險公司至今沒有給予我方任何理賠和定損意見。保險公司查勘時已經將車輛的安全鎖和營運手續進行過核實,并未就本次事故的任何免賠情形告知我方。根據我方提交的保險報案,事故處理經過一欄,事故發生我方的車輛已拖到被告指定的北方定損點,要求被告公司定損;
4、車輛損失評估結論書及評估費發票;證實原告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金額為160550元,并附有車輛損失照片及損失項目清單,支出評估費用3211元,車輛損失照片包括拆檢維修前的照片、拆檢后的照片,該照片完全能夠證實我方車輛的損失情況,損失項目清單證實我方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具體損壞的名稱、價格、工時費,并扣減了維修殘值3000元,評估費發票證實我方支付評估費3211元;
5、維修費發票、救援費發票各一張,維修明細清單;證實原告車輛實際維修費用為160700元,并已實際支付,我方實際支付車輛施救費5500元,維修明細清單證實我方車輛實際維修時具體維修的項目清單,更換的配件名稱價格、工時費;
6、原告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駕駛員的上崗證,駕駛證復印件;證實原告車輛事故發生時年審合格,駕駛員有合法有效的駕駛資格;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的事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答辯人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2、原告沒有向答辯人提交事故車輛的安全鎖,不能確定原告訴求的事故車輛就是被保險車輛。3、原告沒有提交其車輛的營運手續,以證明其符合營運資格。4、原告的訴求數額超過了其車輛的實際價值,依據合同約定,其車輛應當按報廢處理,其車輛的殘值所有權應當歸保險公司所有。5、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6、根據合同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車輛,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定損。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保險條款一份,證明合同條款第四條是我方的保險責任的約定,根據條款約定側翻不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根據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車輛應當盡力修復,是合同約定的修復原則,是保險法規定的賠償原則,因此原告將所有的配件均進行了更換是不符合規定和保險法規定賠償原則的。第十四條有30日的定損賠償期限,原告在事故發生兩個周的時候就單方定損了,是增加了保險人的責任。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6年1月9日8時40分許,秦建華駕駛車輛魯HXXX61號重型自卸貨車于濟南市歷城區壩王路附近倒車時因觀察不慎,造成車輛發生側翻事故,致使車輛損壞。此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大隊認定秦建華為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魯HXXX61號重型自卸貨車向被告投保商業險一份,其中商業險保單號為PDXXX01537010000061168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5月28日24時止,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就此事故至今未給予理賠。原告經山東新業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魯HXXX61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損價值(扣除殘值后)為160550元,支出評估費用3211元,車輛施救費5500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依法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相應規定予以理賠,經審查,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低于車輛的保險價值,被告應依法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實際損失價值給予理賠。救援費、評估費系原告必要的合理支出,被告依法應予理賠。被告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因未能提供足以反駁評估認證結論書的證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該辯駁主張及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的車輛損失1605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施救費5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章丘市百興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評估費321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36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靜
人民陪審員 丁衍琴
人民陪審員 宋海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睿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