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肖華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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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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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446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 2016-05-30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縣。組織機構代碼42103149-7。
法定代表人史珊,經理。
委托代理人柳永進,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108房。組織機構代碼68307937-8。
法定代表人陳勝雄,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煜,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肖華,男,漢族,農民,住所地四川省三臺縣。經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
原告與被告、肖華因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永進、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煜、被告肖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2月6日,被告肖華駕駛閩BXXXXX小型轎車在滬渝高速公路渝滬向1244KM+500M處與粵BXXX148小型轎車和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受損。被告肖華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登記車主與原告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判決,由原告承擔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的全部車輛損失人民幣66966.30元。原告認為,肖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告肖華及被告乙保險公司對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在賠償K80899大型臥鋪客車的車輛損失后,依法取得代位請求權。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人民幣66966.3元。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十八條規定: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肖華辯稱:撞車的時候,鄂KXXXXX大型臥鋪客車開走,應當認定為其放棄理賠。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6日2時30分,案外人胡運清駕駛案外人孝感汽車客運集團孝昌縣裕通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裕通公司)所屬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沿滬渝高速由重慶往上海方向行駛,當胡運清行駛至1244KM+500M處,因同向由被告肖華駕駛的閩BXXXXX號小型轎車制動不當,與胡運清駕駛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案外人劉軍駕駛的粵B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認定,被告肖華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運清、劉軍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因維修產生費用人民幣65666.30元。2014年12月29日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案外人裕通公司與原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并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案外人裕通公司賠償金人民幣66966.30元。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該院交納賠償金人民幣66966.30元。原告認為應由被告肖華、乙保險公司對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其在賠償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車輛損失后,依法取得代位請求權,致訟。另查案外人裕通公司為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玻璃破碎險、特約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11日0時至2015年1月10日24時止。被告肖華為閩B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機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三者險保額為人民幣50萬元,特約不計免賠率。案經審理,因原告不同意調解,致本院無法調解。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原告提供的湖北省孝昌縣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11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孝昌縣人民法院案件履行專用收據一份、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201430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保單復印件一份、行駛證復印件一份、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被告肖華提供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一份等證據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作為本起事故受損車輛之一的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保險人,根據其與被保險人裕通公司的保險合同約定在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內向案外人裕通公司賠付了保險金人民幣66966.30元即取得代位求償權,其在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先使裕通公司對被告肖華、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五支隊長陽大隊以被告肖華在行駛過程中制動不當為由認定被告肖華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作為本案事故閩BXXXXX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和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應當對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其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商業險,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抗辯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損失應由其重新核定。本院經審查認為,鄂KXXXXX號大型臥鋪客車的損失已有生效的法律文書認定,故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據此,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金人民幣66966.30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74元,由被告肖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元招
審 判 員 蔡琳琦
人民陪審員 黃德祿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