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翁源縣飛馬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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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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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2民終59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6-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女,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翁源縣飛馬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翁源縣。
法定代表人:肖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韶關市翁源縣龍仙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翁源縣飛馬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馬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翁源縣人民法院(2017)粵0229民初9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給予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飛馬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判決未查明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某保險公司原審庭審前已對飛馬公司主張的醫療費用合理性申請評定,并且確認定了鑒定機構。鑒定機構回函:“因鑒定材料尚未齊全,請法院收到回函后協助補充鑒定材料:1、被鑒定人陳蘭香的身份證復印件;2、護理記錄、長期醫囑、臨時醫囑;3、住院期間的影像學片(CT片、X光片、MR片)。”雖然鑒定申請是某保險公司提出,但飛馬公司在訴求前并未提供以上材料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無法取得被鑒定人陳蘭香的相關材料,其在原審過程中收到的材料都是法院送達的,所以鑒定機構要求提供的材料,某保險公司無法提供。飛馬公司的訴求僅就起訴時的證據完全不能查明事實,且本案中涉及另一系列案(2017)粵0229民初1227號案是陳蘭香本人就另外的相關費用起訴,原審法院為查明事實完全可調取陳蘭香的相關材料,故原審過程中法院在未查明事實作出的判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飛馬公司辯稱,陳蘭香住院期間用藥及治療是翁源縣人民醫院根據具體病情確定的,飛馬公司無法控制,所以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醫療費的合理性以及用藥范圍進行鑒定沒有事實依據。另外,飛馬公司也沒有鑒定機構要求補充的材料,而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去調取,但其沒有調取,應當承擔敗訴的后果。
飛馬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飛馬公司賠付由飛馬公司墊付陳蘭香的醫療費75789.4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7日,飛馬公司為其所有的粵F×××××號大型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6月9日0時至2017年6月10日24時,保險限額為每人(座)50萬元。2016年11月26日10時40分,飛馬公司司機李瑜靈駕駛被保險車輛粵F×××××號大型客車,行駛至翁源縣文體廣場路段時,由于未安全駕駛,造成車上乘客陳蘭香跌傷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6日,翁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瑜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蘭香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乘客陳蘭香在翁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75789.40元,醫療費由飛馬公司全額支付給翁源縣人民醫院。之后,飛馬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引起本案糾紛。原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申請對陳蘭香醫藥費醫保自費比例、用藥不合理部分進行鑒定,原審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委托廣東北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北江司法鑒定所要求補充鑒定材料,原審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通知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前補充鑒定材料,某保險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鑒定材料,北江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月10日退回鑒定材料。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飛馬公司所有的粵F×××××號車經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某保險公司向飛馬公司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單的約定時間從保險合同生效時始承擔保險責任。飛馬公司的司機李瑜靈駕駛承保的粵F×××××號機動車在2016年11月26日10時40分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屬于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瑜靈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蘭香無責任,飛馬公司、某保險公司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未提出異議,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李瑜靈系侵權人,應賠償陳蘭香醫療費75789.40元,但李瑜靈駕駛的粵F×××××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依據上述規定,陳蘭香醫療費75789.4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內予以賠償。因此,飛馬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墊付給陳蘭香的醫療費75789.40元,證據充分,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作為對鑒定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補充鑒定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飛馬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了證據,故對飛馬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50萬元限額內賠償飛馬公司墊付給陳蘭香的醫療費75789.40元。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清。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限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94.7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本案飛馬公司在事故發生后,依法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飛馬公司賠付后基于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提起本案訴請,符合責任保險合同糾紛的情形,本案案由應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飛馬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對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現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飛馬公司已提供診斷證明書、病歷、費用明細清單及廣東省醫療收費票據等證據,證明其因涉案事故已為陳蘭香墊付醫療費75789.40元,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義務。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對醫保自費部分及與事故無關的非合理性用藥,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舉證證實涉案的75789.40元中哪一部分不應由其承擔。且某保險公司作為對鑒定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原審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要求補交鑒定材料,亦未申請法院調取要補交的鑒定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其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飛馬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墊付給陳蘭香的醫療費75789.40元,于法有據,原審法院對此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4.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曉巍
審判員 危 暉
審判員 李飛洲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龍娟
書記員張倍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