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淮汽集團盱眙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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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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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蘇0830民初6322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盱眙縣人民法院 2018-02-07
原告:王XX,女,漢族,職工,住盱眙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盱眙縣經濟開發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汽集團盱眙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830703837XXXX。住所地盱眙縣。
法定代表人:趙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800839450XXXX.住所地淮安市。
負責人:唐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倪X,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淮汽集團盱眙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淮汽集團)、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太保淮安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告淮汽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太保淮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88704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日12時50分,原告乘坐被告淮汽集團的蘇H×××××大型普通客車,至滬蓉方向152.3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被送至解放軍101醫院治療。后原告與兩被告達成賠償協議。因原告傷勢較重,構成傷殘,故申請司法鑒定。本起事故經認定,原告無責任,被告淮汽集團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淮汽集團的車輛在太保淮安公司處投保。綜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淮汽集團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具體賠償意見同保險公司。
被告太保淮安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三方已達成調解協議。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3200元,事故已處理完畢,原告本次起訴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公司僅承保承運人責任險,原告將我公司列為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對于原告的鑒定意見書中適用的鑒定標準、鑒定地點我公司均有異議,該份鑒定意見我公司不予認可。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案涉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告入院治療情況如其所述。該事故經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事故車輛駕駛員王克清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16年10月19日,原告起訴兩被告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15200元,經本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太保淮安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200元。后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淮安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程度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胸1、2椎體棘突骨折伴周圍軟組織損傷,遺留頸部活動受限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原告因鑒定花費鑒定費2400元。
另查明,原告在事故發生前在索尼數字產品(無錫)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為4184元,并由該公司繳納各類保險。
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因原告與被告淮汽集團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故要求被告淮汽集團承擔上述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淮汽集團系客運合同關系,作為承運人的淮汽集團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其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系乘坐被告淮汽集團的車輛發生事故,故被告淮汽集團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付責任。另針對兩被告均抗辯的對案涉鑒定意見書適用標準及鑒定地點存有異議,對此,原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2016年4月2日,根據江蘇省司法鑒定協會《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員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適用問題的意見》規定,案涉鑒定適用舊標準并無不妥,此外,對于鑒定地點,法律并未對鑒定地點作出禁止性規定,綜上,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本院結合庭審舉證、質證,對原告的損失,作出如下認定:
1、殘疾賠償金80304元(40152元/年×20年×10%);
2、鑒定費2400元。
上述1-2項合計82704元。
上述損失由被告淮汽集團承擔。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因其在上次訴訟已主張并賠付完畢,其再次主張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精神撫慰金,因本案系合同糾紛,原告主張合同相對人支付精神撫慰金無依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淮汽集團盱眙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各項共計82704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18元,減半收取計1009元,由原告王XX負擔68元,被告淮汽集團盱眙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負擔9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云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王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