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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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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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102民初13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2016-07-05
原告龍XX,男,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武碩,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武模理,男,漢族,住濟南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董國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山東國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XX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XX的委托代理人武碩、武模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楊立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龍XX訴稱,2016年1月22日,李震駕駛車牌號魯AXXX66(車主龍XX)的小型客車,行駛至G20青銀高速公路(濟青段)濟南方向昌樂收費站匝道時,因冰雪路滑,安全車距不足,與郭家林駕駛的車牌號為魯MXXX82/魯MXXX1掛的重型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兩機動車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山東新業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2016年2月24日出具山東新業價評字(2016)第033號評估結論書,經評估該車輛修復費用為68182元。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有責任在承保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人民幣62000元;判令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救援費1960元、護欄維修費1435元。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龍XX提供如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李震與郭家林事故責任認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李震付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而損壞。
2、評估結論書;證明原告委托山東新業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經評估該車輛修復費用為68182元。
3、商業保單及交強險保單;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業保單及交強險保單兩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交強險,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為車輛投保的被保險人、指定索賠權益人具有保險利益,被告應當向原告進行理賠。
4、救援費、評估費、護欄維修費等發票26張;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支付的除修車費用外,共計4695元。
5、涉案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行駛證。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辯稱,原告訴求的車輛損失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因為原告的車輛未經答辯人定損,其進行的價格評估為單方所做,我方沒有參與,對其鑒定結論我方不認可。2、原告車輛的維修費數額已經超過了車輛的實際價值,原告的車輛是2005年1月登記,至事故發生時已連續使用了123個月,根據合同約定的每月0.9%的折舊率,其實際價值已經消耗完畢,根據合同約定我方最多承擔20%的實際價值,因此其請求數額已超過實際價值,超過部分不應當得到法律支持。3、我方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按照比例承擔事實責任的,對主要責任我方承擔70%。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沒有提交證據。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5年1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業險及交強險保險合同,為車牌號魯AXXX66(車主龍XX)的小型客車投保,2016年1月22日,李震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G20青銀高速公路(濟青段)濟南方向昌樂收費站匝道時,因冰雪路滑,安全車距不足,與郭家林駕駛的車牌號為魯MXXX82/魯MXXX1掛的重型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兩機動車損壞,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山東新業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2016年2月24日出具山東新業價評字(2016)第033號評估結論書,經評估該車輛修復費用為68182元。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要求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62000元;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救援費1960元,護欄維修費1435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造成的車輛損失,被告依法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相應規定予以理賠,經審查,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低于車輛的保險價值,被告應依法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實際損失價值給予理賠。救援費系原告必要的合理支出,被告依法應予理賠。被告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因未能提供足以反駁評估認證結論書的證據,本院對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賠付原告龍XX在商業險范圍內的車輛損失6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賠付原告龍XX在交強險范圍內的護欄維修費14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賠付原告龍XX車輛救援費196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43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負擔。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文靜
人民陪審員 丁衍琴
人民陪審員 宋海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趙睿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