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縣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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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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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29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 2017-11-21
原告:滄縣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滄縣。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1096349XXXX。
法定代理人:買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該公司法務。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
統一社會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劉XX,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及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路產損失23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29日8時30分,畢恩偉駕駛冀J×××××、冀J×××××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西潼段K954+440M西安方向處時,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并賠償路產損失23100元。經查,畢恩偉駕駛的車輛系原告滄縣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無奈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因本案原告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被告無法核實是否真實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原告能提供事故證明的話,我公司在核實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真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同意賠付。
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一、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各一份,用以證明原告車輛和駕駛人員沒有保險拒賠情形。二、保單兩份,用以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商業三者險限額為100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三、陜西省公路路政公路賠償通知書、陜西省政府非稅收入收款票據一份、路產損害清單一份,用以證明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的具體情況,并造成路產損失23100元且原告已經支付。四、駕駛員畢恩偉出具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賠償第三者公路損失的錢是從原告公司給該車上經費中支付的,其本人不向保險公司追要保險金。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稱,一、對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無異議。二、對保單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三、對公路賠償通知書、收款票據及路產損壞清單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上面顯示的繳款人為畢恩偉,而不是本案原告,同時路產損壞清單數額過高,原告仍應提供交警的事故證明,以證明事故的真實發生。駕駛員畢恩偉出具的證據請法院核實。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8時30分,畢恩偉駕駛冀J×××××、冀J×××××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西潼段K954+440M西安方向處時,發生交通事故。陜西省公路局出具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載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1、波形梁護欄11塊,2、護欄鋼樁10根,3、防阻塊15套,4、水泥混凝土路肩2平方米。駕駛人畢恩偉賠償路產損失費23100元。駕駛員畢恩偉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證明稱,其本人是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其支付的賠償公路路產損失的錢是從該公司的車上經費中支出的,因此,賠償款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給原告,其本人不再追要。
另查明,原告主車冀J×××××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各一份,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2日;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事故車輛冀J×××××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關于原告主張賠償第三者損失的保險金,其提交了陜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路產損壞清單以及發票,能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賠償第三者損失的事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定。原告賠償第三者損失23100元,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險2000元限額內予以賠付,剩余211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向第三者賠償損失的義務,其向被告主張相應保險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滄縣廣城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3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19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桂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