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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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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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102民初10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2016-08-08
原告趙XX,男,漢族,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董福敏,濟南歷城金橄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鶴,濟南新海誠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楊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連新,北京市中倫文德(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6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委托代理人李鶴,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孟連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趙XX訴稱,2015年12月08日08時59分,高同巖駕駛魯KXXX8A號客車,沿本峒線由東向本行駛至206省道路口時,與順206省道向南直行的趙洪卷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AXXXEL號小型客車相撞,至兩國損壞,魯AXXXEL車輛乘車人沈兆菊、張見法受傷。此事故經乳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洪卷、高同巖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發時,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商業險投保險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及各項不計免賠,保單號為13661003900084922952,被告公司就此事故至今未給予理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62561元,施救費900元,鑒定費2400元,醫藥費1098元,總計66959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趙XX提供如下證據:
1、機動車商業險保險單(正本);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投保險各有車輛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原告車輛于2015年12月08日8時59分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車人沈兆菊、張見法受傷,車輛損壞,駕駛員趙洪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3、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書及公估費發票。證實原告車輛因此次事故造成損失金額為62561元,并附有車輛損失照片及損失項目清單,支出公估費用2400元;
4、維修費發票、救援費發票各一張。證實原告車輛實際維修費62561元,支出車輛拖救費900元;
5、原告車輛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復印件。證實原告車輛事故發生時年審合格,駕駛員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6、醫藥費發票一張,證實事故發生后車上人員沈兆菊、張允發受傷,原告支付的受傷人員的醫療費,受傷人員同意原告主張。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交通事故雙方同等責任,對于原告車損應首先由交通事故另一方交強險承擔2000元,剩余部分我公司承擔不超50%;合理合法的救援費我公司承擔不超50%;醫療費原告主體不適格,應依法駁回;訴訟費、鑒定費等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依據車險條款第六、十一的約定,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對于原告車損應首先由交通事故另一方交強險承擔2000元,剩余部分我公司承擔不超50%;救援費承擔不超50%。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08日08時59分,高同巖駕駛魯KXXX8A號客車,沿本峒線由東向本行駛至206省道路口時,與順206省道向南直行的趙洪卷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AXXXEL號小型客車相撞,至兩車損壞,魯AXXXEL車輛乘車人沈兆菊、張見法受傷。此事故經乳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洪卷、高同巖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發時,原告向被告公司投保商業險一份。商業險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及各項不計免賠,保單號為13661003900084922952,被告公司就此事故至今未給予理賠,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62561元,施救費900元,鑒定費2400元,醫藥費1098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造成的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受傷造成的醫藥費,被告依法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和《保險法》的相應規定予以理賠,經審查,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低于車輛的保險價值,被告應依法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實際損失價值給予理賠。救援費、鑒定費系原告必要的合理支出,被告依法應予理賠。被告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因未能提供足以反駁評估認證結論書的證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本院對被告的該辯駁主張及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趙XX在商業險范圍內的車輛損失62561元,醫藥費109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趙XX車輛救援費9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趙XX車輛鑒定費2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4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文靜
人民陪審員 丁 惠
人民陪審員 宋海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睿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