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魯1425民初338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齊河縣人民法院 2017-12-27
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男,漢族,住齊河縣,特被授權代理。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1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等實際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16日,被告與曹立德簽訂了《貨物委托運輸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所有的魯N×××××車輛承運曹立德托運的貨物。2016年3月17日,曹立德就承運的貨物向原告投保運輸險,原告系××,曹立德系××。2016年3月17日21時10分,涉案貨物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受損,經騰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王書杰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民太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涉案貨物損失金額為110000元。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曹立德支付理賠款110000元,并依法獲得××的代為求償權,原告向被告索要無果,為此訴至法院。
被告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辯稱,原告訴我公司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6年3月16日,掛靠被告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的魯N×××××、魯NXXX7掛半掛汽車的實際車主王書杰與第三人曹立德(貨主)簽訂了自緬甸至天津運輸香蕉的運輸合同,運費20970元。2016年3月17日,云南崇杰投資有限公司做為投保人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該運輸協議中約定的貨物(香蕉)為標的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原告某保險公司在出具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電子保險憑證》上注明××曹立德。運輸工具:汽車魯N×××××魯NXXX7掛。貨物名稱:香蕉等信息。2016年3月17日21時10分,該車裝載保險標的(香蕉)在云南保板線K141+233M(龍騰線K16+200M)處單方發生交通事故,致該保險標的(香蕉)受損。后經騰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王書杰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民太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涉案貨物損失金額為110000元。2016年9月26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曹立德支付理賠款110000元,后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齊河縣第三汽車運輸公司索要無果,為此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第三者請求賠償中的第三者,應是保險合同以外的人或物。而本案中原告(××)與本案的第三人曹立德(××)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本次保險標的(香蕉)的運輸工具是汽車魯N×××××、魯NXXX7掛,故運輸工具汽車魯N×××××、魯NXXX7掛應屬于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不屬保險合同外的第三者。因此,原告某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向原告追償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鄭銳
書記員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