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鴻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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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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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初86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 2017-11-28
原告:石家莊市鴻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法定代表人: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河北暖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北九州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石家莊市鴻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宇汽運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鴻宇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鴻宇汽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3日6時45分許,龐鵬玉駕駛冀A×××××貨車,沿北二環由東向西行駛至高營出口變道時與同方向直行尹迎春駕駛的冀A×××××號車輛相碰,造成車輛受損。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龐鵬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涉案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其行駛證未年檢,根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鴻宇汽運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鴻宇汽運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鴻宇汽運公司為其所有的冀A×××××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三者車輛受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車輛的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情形屬于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被告以投保車輛未年檢為由拒賠的抗辯意見,本院認為,首先,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沒有認定車輛未年檢,且被告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其次,原告提交了機動車行駛證原件,該行駛證顯示涉案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7年10月,該證據與事故認定書相互印證,證實涉案車輛的車輛狀況符合上路要求;第三,就該保險事故的成因而言,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事故與車輛未年檢有直接因果關系,綜上,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三者車輛的損失,原告提交了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冀A×××××車輛修車花費143000元,且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故對于三者車的車輛損失被告應據實賠付。關于貼膜費用3000元,由于該三者車輛已經進行了維修,原告現又另行提交貼膜收據一張,其既不能證明該證據與本案的關聯性,也不能證明原告已實際將該費用賠付給三者,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鴻宇汽運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三者車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鴻宇汽運公司保險金143000元。
二、駁回原告鴻宇汽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0元,減半收取計1610元,由原告鴻宇汽運公司負擔33元(已繳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7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呼廣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