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劉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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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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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內0802民初189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2018-05-07
原告趙XX,男,漢族,現住巴彥淖爾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劉X,女,漢族,現住巴彥淖爾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巴市公司)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保財險巴市公司遞交了書面答辯狀,但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修車費5769元,施救費350元,停運損失3060元(9天,每天340元),以上合計9179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第一、二、三、四項無爭議。
一、損害事實的發生經過:2017年12月12日12時許,被告劉X駕駛×××號小轎車與趙XX駕駛的×××號小轎車發生碰撞。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本起事故經巴彥淖爾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臨河大隊認定,劉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X負次要責任。
三、趙XX駕駛的×××號小轎車掛靠巴運出租公司經營出租業務。
四、投保情況:劉X駕駛×××號小轎車在人保財險巴市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投保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保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五、修理費5769元,有修理發票、修理明細證實。
六、施救費350元,被告人保財險巴市公司答辯稱施救費260元為宜,因發票存在瑕疵,酌定260元。
七、停運損失費4320元,修理廠證明修理8天,處理事故停運1天,每天480元。被告人保財險巴市公司書面答辯稱因停運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根據第三者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不屬于賠償范圍。但無證據證明投保人對《商業保險條款》盡到了說明義務,故不能免責。但原告主張的日停運損失較高,酌定340元,停運以5天為宜,停運損失確定為170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劉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趙XX負次要責任。被告劉X在人保財險巴市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商業保險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趙XX的財產損失,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巴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從第三者商業保險中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XX損失7729元。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款直接打入當事人的銀行賬戶。
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樂義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