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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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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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622民初2679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18-05-16
原告:呂XX,男,漢族,戶籍地蒙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XX,安徽賈建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臺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23669176XXXX。
負責人:齊XX,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安徽王善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XX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淑云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莫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履行合同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4萬元。2、判決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7月27日5時許,呂XX駕駛車牌號為皖11/×××××號變形拖拉機自南向北行駛至蒙小路小澗返修橋路段處時,與蔡某駕駛自北向南行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蔡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此事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XX負事故全部責任,蔡某無責任。原告為皖11/×××××號變形拖拉機在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入有商業險,保險有效期為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事故發生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賠償款,至今雙方協商未果。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上所請。
原告呂XX為證明其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保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皖1170935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商業三者險20萬元;原告具有合法駕駛資格,皖1170935車輛事故發生時年檢合格。2、事故認定書、火化證明、死亡證明,證明呂XX負事故全部責任,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3、人民調解協議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供養情況證明表,證明原告共計賠償蔡某權利人25萬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四十條責任免除(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車機動車或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涉案車輛皖11/×××××號變型拖拉機系營運貨車(商業險保單已載明),駕駛員呂XX應提供駕駛該營運車輛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及駕駛證、車輛皖11/×××××號變型拖拉機的合法有效的營運資格證及行駛證,否則我公司將根據上述規定免除賠付責任。二、車輛皖11/×××××號變型拖拉機在我公司投保商業險三者險,期限自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保險限額2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七條免賠率的規定(一)被保險車輛負全部事故責任時,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本案中,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資格證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將根據上述條款規定,享有免除20%的賠付責任的權利。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1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收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破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駕駛員呂XX根據法律應當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受害人近親屬已喪失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起訴權,因此喪失勝訴權,所以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無依據;四、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1、死亡賠償金應按照死者蔡某戶籍所在地標準予以賠付,即安徽省農村標準予以賠付:2.蔡某已無需要撫養的近親屬,不應有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支出及賠付項目;3、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及誤工費已包含在喪葬費中,該主張不應被支持;4、超出我公司商業險賠償范圍的項目,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付責任;5、其他詳見具體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舉證: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投保人聲明各一份,證明根據保險條款27條規定,我公司享有20%事故責任免賠率及根據第40條規定,肇事車輛系營運車輛,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及車輛的營運資格證,我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針對上述免除責任條款及免賠率,我公司對投保人呂XX以書面的形式盡到了明確的告知義務。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7月27日5時許,呂XX駕駛皖11/×××××號變形拖拉機自南向北行駛至蒙小路小澗返修橋路段處時,與蔡某駕駛自北向南行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蔡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經蒙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呂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無責任。皖11/×××××號變形拖拉機登記的所有人為靈璧縣靈城星辰農機服務中心,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2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投保單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索賠權益人為呂XX。商業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且已向投保人呂XX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
2017年7月29日,經蒙城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甲方呂XX與乙方蔡某的直系家屬蔡懷軍(蔡某的長子)、蔡二軍(蔡某的次子)、蔡玉梅(蔡某的長女)、潘秀榮(蔡某的配偶)自愿達成以下協議:呂XX賠蔡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和住宿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同日,蔡懷軍、蔡二軍、蔡玉梅、潘秀榮收到呂XX的該筆賠償款。交通事故致蔡某死亡,蔡懷軍、蔡二軍、蔡玉梅、潘秀榮的合理損失為:死亡賠償金12758元×12年=1530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29551元,以上合計262647元。呂XX已收到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的1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投保險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限額內賠償。皖11/×××××號變形拖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2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扣除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款外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范圍內賠付。由于呂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無責任,蔡懷軍、蔡二軍、蔡玉梅、潘秀榮的合理損失為262647元,經調解呂XX已支付給蔡懷軍、蔡二軍、蔡玉梅、潘秀榮賠償款250000元,該筆賠償款在合理損失262647元以內,扣除陽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給呂XX的110000元,還下余140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付,扣除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實際應賠付140000元×80%=112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皖11/×××××號變形拖拉機系營業性貨運,按照商業保險條款約定沒有資格證應免除賠付責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呂XX112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呂XX負擔3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2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淑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白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