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縣聚盛重型汽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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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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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28民初15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城縣人民法院 2018-04-08
原告:阜城縣聚盛重型汽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縣。
法定代表人: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阜城縣六月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阜城縣。
法定代表人:張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阜城縣聚盛重型汽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盛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聚盛公司的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聚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責令被告依約賠償原告各種損失計42555元。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42555元為34925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4日20時,原告的司機付立新駕駛原告的冀T×××××、冀T×××××半掛車在曲陽縣境內與葛永亮醉酒后駕駛的冀F×××××號轎車相撞,造成葛永亮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曲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付立新負事故次要責任,葛永亮付事故主要責任,此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費6600元,修理車輛支付25325元,支付鑒定費3000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保額為258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依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4925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冀T×××××半掛車在我公司投保有258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在原告未放棄要求第三者承擔相應損失的前提下,對原告合法合理的損失我方可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司不承擔原告主張的鑒定費,且原告主張的鑒定費過高。原告要求的施救費不具有合法性,不予賠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4日20時,原告的司機付立新駕駛原告的冀T×××××、冀T×××××半掛車在曲陽縣境內與葛永亮醉酒后駕駛的冀F×××××號轎車相撞,造成葛永亮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曲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付立新負事故次要責任,葛永亮付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258000元,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車輛經評估鑒定損失為25325元,支付鑒定費3000元,車輛施救費6600元。
本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理賠。經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25325元,雙方無異議,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25325元。原告支付的鑒定費、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的合理支出,原告提交了相應票據,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阜城縣聚盛重型汽車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費25325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6600元,以上共計34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4元,減半收取計4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孟 勝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徐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