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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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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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民終第8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黨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富強,陜西信果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紅俠,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永剛,渭南市前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汽運)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澄城縣人民法院(2017)陜0525民初1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富強、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永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
改判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少賠償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34817.98元。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法律錯誤。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車輛損失金額發生爭議時,車輛已經維修完畢,原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未準許,導致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二、一審多判決上訴人賠償修理費26617.98元、鑒定費4500元、施救費3700元,共計34817.98元。1、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車輛受損,保險公司經定損為53542.02元,一審按照公估報告多認定26617.98元。2、本案中的施救費按照陜西省施救費標準最高為應為1200元,一審多判決3700元。3、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不包括鑒定費。
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意見如下:1、原審中上訴人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已予以認可。2、照片是上訴人提供給被上訴人的,公估公司查看車輛時,車輛已經分解。3、陜西海朋公估公司具有國家鑒定資質。4、上訴人自己定損53542.02元是自己定損自己賠付,顯失公正。5、施救費為涉案車輛在現場到修理廠之間的合理費用,是被上訴人實際產生的費用,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應按實際支付賠付。6、保險合同中對鑒定費沒有約定,但因上訴人拒賠而產生了鑒定費,故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原審的訴訟請求為:1、某保險公司支付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91560元;2、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評估費4500元;3、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4月27日4時20分,陜EXXX38重型貨車駕駛員鄧威駕駛被保險車輛陜EXXX38重型貨車行駛至蒲城縣長樂路與重泉路十字時與同方向李曉輝駕駛的陜EXXX10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鄧威受傷住院、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蒲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蒲公交第06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陜EXXX38重型貨車司機鄧威負事故全部責任。陜EXXX38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承保險種中含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3萬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0萬元、以上險種均投保不計責任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0時至2018年4月16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陜EXXX38重型貨車扣殘值后定損金額為53542.02元,原告對此不認可,經渭南市民安保險索賠咨詢有限公司委托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陜EXXX38重型貨車車輛損懷修復費用,2017年8月15日該評估機構作出陜海估字[2017]第Z095號關于車輛陜EXXX38修復費用的價格評估鑒定意見書,鑒定金額為80160元,評估費4500元。蒲城縣秦龍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對陜EXXX38重型貨車施救費為4900元。
同時查明,陜EXXX38重型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遠通汽運,駕駛人鄧威持有B2駕駛證,該車在陜西同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已修復,花費80160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遠通汽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定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告已依約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被告有義務按約定支付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預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故原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陜EXXX38重型貨車保險責任80160元的請求合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原告訴稱陜EXXX10車輛損失費用等證據不足,本案不予涉及;被告辯稱發生事故后原告單方委托定損,申請要求重新鑒定。因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鑒定資質,事故發生時間距訴訟時間已半年之久,車輛已修復,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且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真實性已予認定,故不再重新鑒定,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納;被告辯稱鑒定費不予承擔之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內賠償原告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陜EXXX38重型貨車損失費用80160元、施救費4900元,共計85060元。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01元由原告承擔,評估費4500元由被告負擔。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遠通汽運與某保險公司簽定機動車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有義務按約定支付保險費。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賠償澄城縣遠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陜EXXX38重型貨車損失費用80160元、施救費4900元,共計85060元是正確的。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原審多判決賠償修理費26617.98元、鑒定費4500元、施救費37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缺乏事實依據。故某保險公司所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開運
審判員 王爭躍
審判員 楊 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閔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