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鵬程汽貿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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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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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民終6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翟福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剛、張娟麗,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樂,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菊艷,陜西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鵬程汽貿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荔縣人民法院(2017)陜0523民初32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曉剛未到庭,另一委托代理人張娟麗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鵬程汽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張菊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62160元;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分擔。其理由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西安市臨潼區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已確認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已賠償受損車輛的部分損失,上訴人只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事故責任承擔除交強險2000元財產損失外的70%。
被上訴人鵬程汽貿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本車司機家屬請求對車輛損失的賠償在臨潼法院的調解書,死者家屬無權調解,所以在調解書中死者家屬調解部分是無效。2、對損失和事實上訴人在一審無異議,鵬程汽貿公司的真實損失一審已經認定,不能拿調解書來認定實際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應全部賠償。
鵬程汽貿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鵬程汽貿公司車輛損失88200元、施救費2600元、貨物損失18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5月22日鵬程汽貿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陜EXXX38號貨車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6月10日0時起至2018年6月9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為15904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20000元。2017年7月4日魏國慶駕駛該車沿連霍高速渭南向西方向行駛至K1000+800米附近,撞上同車道張建倩駕駛的晉MXXX85半掛車尾部,造成魏國慶死亡。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魏國慶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車輛經大荔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修復價格為88200元。后該交通事故經西安市臨渭區法院調解,晉MXXX85號貨車投保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運城分公司賠償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車輛損失5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鵬程汽貿公司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車輛損失及施救費進行賠償,但事故第三方已賠償的部分,某保險公司不應重復理賠,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88200+2600-2000-5400=834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損失應當按照其核定的數額計算,但其作為合同的相對方,其自行核定的證明效力小于無利害關系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作出的損失評定,故對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數額予以確認。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應當對鵬程汽貿公司損失進行賠償,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劃分的理由不予支持。對于車上貨物損失,沒有貨主的出庭,僅憑貨運合同及收條無法認定是貨主書寫,且已賠付的事實,故貨物損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83400元。二、駁回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76元,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案件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魏國慶駕駛的陜EXXX38重型倉柵式貨車系魏國慶以分期付款方式從被上訴人鵬程汽貿公司購買,魏國慶為實際車主,鵬程汽貿公司為保留所有權的登記車主。該車與張建倩駕駛的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運城分公司的車輛相撞致魏國慶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魏國慶負事故主要責任,張建倩負事故次要責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鵬程汽貿公司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總損失予以認可,依法對鵬程汽貿公司的損失數額予以確認。魏國慶之子徐嘉勝在西安市臨潼區提起訴訟,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運城分公司等賠償車輛損失等損失,后經該法院生效調解書確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運城分公司賠償徐嘉勝車輛損失等327887.98元。魏國慶作為實際車主,其子亦有權起訴車輛損失,且已經生效調解書確認由肇事車輛的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了車輛損失,根據法律規定及事故責任劃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運城分公司應賠償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及按事故比例劃分下余車輛損失的30%,對于雙方調解達成的賠償數額依法應認定雙方對交強險2000元的財產損失及下余車輛損失的30%已經生效調解書處理,故本案作為登記車主的鵬程汽貿公司的車輛損失應由其承保的某保險公司按照扣減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外車輛下余損失及施救費用的70%承擔理賠責任,故上訴人大地渭大荔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雙方二審提供新證據,致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應予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陜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2017)陜0523民初32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撤銷第一項;
二、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62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476元,減半收取123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1元,合計1569元由大荔縣鵬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26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郝 翎
審 判 員 邢維利
代理審判員 左繼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侯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