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朱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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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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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504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號商務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XX,男,漢族,住河南省溫縣,現住河南省溫縣。
法定代表人:侯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50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詢問。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朱XX訴訟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了訴訟。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朱XX發(fā)生事故后在溫縣法院起訴,要求上訴人承包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其意外受傷造成的損失,一二審法院已判決,并且上訴人已履行。在此情況下朱XX再次以意外險訴訟,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朱XX辯稱,依據保險法46條,人身保險合同適用疊加賠償原則,不適用補償原則,上訴人應對單獨成立的人身意外保險合同另行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一審原告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意外傷害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15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5年11月6日,溫縣佳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其所有的豫H×××××半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意外醫(yī)療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7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6日24時止。
2016年5月14日24時許,原告駕駛豫H×××××半掛車行使至廣西省欽州市金桂紙業(yè)有限公司內裝貨時,不慎被車輛緊繩器致傷。造成左眼晶狀體脫落,原告先后在欽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河南省人民醫(yī)院、鄭州大學一附院就診治療,經法院委托鑒定原告構成八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間形成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中華聯合焦作公司應在原告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人身賠償范圍內及時合理地予以賠償。被告中華聯合焦作公司提出已在處理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次不予賠償的理由因不屬于同一保險合同關系,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朱XX150000元。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和被上訴人朱XX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形成了人身意外保險合同關系,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上訴人進行賠償。上訴人稱已按照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履行完畢,但是本次訴訟所依據的是人身意外保險合同,與前次財產保險合同無關聯性,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3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裴永勝
審判員 王 輝
審判員 朱 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