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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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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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民終5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濟源市愚公路中段喜洋洋小區門面房第一、二層。
法定代表人:李X甲,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翟XX,河南正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溫縣新洛路西祥云鎮大上段。
法定代表人:侯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系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52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詢問。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翟XX、被上訴人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減少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00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未經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未進行拆檢,應當予以重新鑒定。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車輛的清單和發票,不能證明實際損失金額。
被上訴人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評估報告程序合法,真實有效。本方車輛在拆解過程中均通知上訴人并到現場確認。上訴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并未對評估報告提出任何異議。
一審原告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原告支付三者車的施救費、修理費、評估費43160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施救費、車損評估費215700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7月20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豫H×××××/豫HXXXW掛半掛車在被告處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投保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投保車輛損失險2208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豫HXXXW掛車投保車輛損失險71370元,投保第三者責任險50000元,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31日0時起至2018年7月30日24時止。
2017年10月26日14時許,原告車輛駕駛員馬立志駕駛豫H×××××/豫HXXXW掛半掛車沿新3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孟津縣平樂鎮青年坡路口處,撞住同向前方停駛等候信號燈放行回峰駕駛的冀J×××××/冀JXXX1掛半掛車尾部,后又碰住同向張振輝駕駛的豫C×××××/豫CXXX8掛半掛車,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經孟津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處理,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第(2017)9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立志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造成三者車豫C×××××號車的車輛損失14900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690元,合計17090元,已由原告在2017年10月8日賠償完畢。事故造成三者車冀JXXX1掛車車輛損失23530元,施救費1500元、評估費1040元,合計26370元,已由原告在2017年11月8日賠償完畢。
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65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在訴前經原告申請雙方選擇由本院委托焦作市晶瑩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評估為2061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3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華安公司應在原告豫鑫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豫鑫公司的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事故造成三者車的損失43160元,由被告華安公司在原告豫鑫公司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41160元。事故造成原告豫鑫公司的車輛損失206100元,連同支付的施救費6500元,評估費3100元,合計2157000元,由被告華安公司在原告豫鑫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內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258860元。
案件受理費5182元,減半收取259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和被上訴人溫縣豫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在保險合同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本應積極理賠,但是,以一審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錯誤鑒定結論不應采信,被上訴人未提供清單和發票,不能證明實際損失金額為由,要求減少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0000元。經查,一審委托鑒定手續齊全,程序合法。上訴人未在二審中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裴永勝
審判員 王 輝
審判員 朱 海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