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唐X甲等與甲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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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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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41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三河市人民法院 2016-12-05
原告:曹X,女,漢族,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原告:唐X甲,男,滿族,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原告:唐X乙,男,漢族,住黑龍江省尚志市。
以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河北張國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小胡莊商住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082060478XXXX。
主要負責人:紀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曹X、唐X甲、唐X乙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康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唐X甲、唐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金14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原告曹X的丈夫唐相奎駕駛車牌號為冀R×××××的小轎車在三河市燕郊鎮東環路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唐相奎當場死亡。唐相奎駕駛的車輛于2015年9月7日在被告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車內5人,每人責任限額20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承保保險期間內。事后雙方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唐相奎生前在我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因唐相奎是本保單的被保險人,依照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不屬于理賠范圍,故不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三公交認字【2016】第002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唐相奎的死亡醫學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村民委員會證明、唐相奎駕駛證、證人伊某、苑某的證言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抄件)一份,被告對其真實性認可,但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原告主張的金額有誤。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證據予以確認。2.被告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一份,證明依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約定“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損失”屬于責任免除事項;依據該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的約定,被保險人主張的損失不屬于保險人的理賠范圍,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其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且投保時未向被保險人提供和說明,故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因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且根據原、被告認可的證人證言,可知被告在投保人投保時未向其提供該保險條款,投保單上亦無投保人簽字確認,故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7日,原告曹X的丈夫唐相奎在被告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的車輛號牌為冀R×××××出租客車,投保座位數5座,每座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保險單特別約定中明確寫明:“每座賠償限額:死亡、傷殘14萬元;醫療費用6萬元。不負責財產損失,無免賠額。本保單承保范圍包括司機適用條款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條款。”2016年5月25日,唐相奎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當場死亡。發生事故后,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向被告進行索賠,雙發未達成一致意見。
另查明,原告唐X甲系唐相奎之父,原告曹X系唐相奎之妻,原告唐X乙系唐相奎之子。
本院認為,唐相奎生前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雙方已形成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且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唐相奎死亡后,原告曹X、唐X甲、唐X乙作為唐相奎的繼承人依法享有保險權益。根據原告提交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抄件),投保車輛型號為捷達FVXXX0CiFG,單層,投保座位數5座,同時特別約定中承保范圍包括司機適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明確可知唐相奎在向被告投保時已為涉案車輛的司機座位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依據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每座賠償限額:死亡、傷殘14萬元;醫療費用6萬元。不負責財產損失,無免賠額。本保單承保范圍包括司機適用條款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保險條款?!币蟊桓娼o付唐相奎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賠償金14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應予維護。且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人沒有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條款,關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也沒有對被保險人盡到提示或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被保險人亦沒有在投保確認書上簽字,保險人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曹X、唐X甲、唐X乙保險理賠金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收取計155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玉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郭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