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豫04民終333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
代表人:王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通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1982年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湛河區人民法院(2016)豫0411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16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6)豫0411民初1175號民事判決,駁回馬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1、根據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因不明原因火災造成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某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馬XX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對免責條款予以認可,免責條款生效。
馬XX辯稱:1、某保險公司對“不明原因火災”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自燃”與“火災”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被保險機動車起火只能是兩種原因造成,自燃或外來火源引起,不存在不明原因的火災,某保險公司對何種情形屬于不明原因火災未作說明;2、保監會保監辦函[2003]99號對“不明原因火災”作出解釋,這是公安消防部門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本案未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不屬于“不明原因火災”,同時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后若發現造成火災的第三者,某保險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償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民財險平頂山支付馬XX保險理賠款1648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1日,馬XX以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購買發動機號碼為P145615、車牌號為豫D×××××的凱美瑞轎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648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2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1日24時止。2016年3月11日,馬XX的豫D×××××號車停放在平頂山市衛東區東高皇鄉觀上1號其家發生火災。當日20時47分,平頂山市衛東區消防中隊接指揮中心調度,出警至現場救援,火災已造成豫D×××××號車毀損,完全報廢。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工人鎮分局案件偵辦大隊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涉案火災正在偵破中。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一份,該條款載明:……。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編號:A01H2014102JZ01保險責任:第六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火災、爆炸……。第九條: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第十二條: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系數表確定。……。第十九條:(一)、全部損失: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釋義[參考折舊系數表]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月的部分,不計折舊。[全部損失]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馬XX對某保險公司所提供責任免賠的格式條款不認可,稱投保時其并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亦從未見到過該格式條款,故也不具對馬XX產生法律約束力。一審另查明,豫D×××××號車系馬XX于2016年2月21日購買,購買價款為162000元,車輛購置稅為15400元,合計1774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馬XX為其所有的豫D×××××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并足額繳納了保險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予以確認。本案中,根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單、商業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將火災納入車輛損失險保險事故范圍的同時,又將不明原因火災規定在免責條款之中,因此,對于何種情形屬于不明原因火災、如何進行不明原因火災的認定,某保險公司負有在保險條款中向投保人明確告知、詳盡說明的義務。某保險公司未能盡到告知、說明義務,使投保人對不明原因火災的定義不明晰,如何認定不了解,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相關免責條款對馬XX不發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據中國保監會《關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自燃”解釋的復函》之規定,不明原因火災應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進行認定。而公安消防部門未對本案事故進行不明原因火災的認定,即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事故屬不明原因火災缺乏依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馬XX的車輛損失。按保險條款約定,豫D×××××號車應認定為全部損失。按保險條款約定的全部損失的賠款計算方法,豫D×××××號車的賠款數額應為其保險金額164800元。故馬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其保險理賠款1648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以本案事故屬不明火災為免賠事項,其不負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無證據證明,且不符合法律規定,故不予采信。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馬XX車輛損失1648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證據、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證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本案馬XX所有的豫D×××××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2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1日24時止。關于某保險公司能否以免責條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問題。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保險責任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火災、爆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條款責任免除第九條規定,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平頂山市衛東區消防中隊出具的證明材料、平頂山市公安局東工人鎮分局案件偵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均未顯示豫D×××××號轎車失火原因。某保險公司未在保險條款中對火災、自燃、不明原因火災進行界定,投保人在閱讀保險條款時無法獲知保險公司對何種原因造成的火災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雖然投保人馬XX在投保單上簽名,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火災、自燃、不明原因火災造成車輛損失免除賠償責任的保險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就火災、自燃、不明原因火災的真實含義和相應法律后果進行明確說明。一審據此認定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生效其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火災應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振云
審判員 翟建生
審判員 程顯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曲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