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沈XX、上海一嗨成山汽車租賃南京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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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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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830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越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7-10-1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越城區(qū)。
負責人:程XX,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許XX,浙江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XX,男,漢族,住紹興市越城區(qū),
被告:上海一嗨成山汽車租賃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X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陸X。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男,系員工。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沈XX、上海一嗨成山汽車租賃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嗨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沈XX支付原告保險墊付款3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嗨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三、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責任;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3日,被告沈XX駕駛被告一嗨公司所有的蘇AXXXXX車輛與原告承保的浙DXXXXX(臨牌)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浙DXXXXX(臨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沈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定損,浙DXXXXX(臨牌)車輛總損失為30000元,其車主錢莎娜在車輛維修后,依據與原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要求原告理賠,原告已對30000元損失予以理賠。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沈XX、一嗨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蘇AXXXXX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承保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理賠,遂成訟。
被告沈XX未作答辯。
被告一嗨公司書面答辯稱: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在被告沈XX向被告一嗨公司的關聯公司租賃蘇AXXXXX車輛期間發(fā)生,在將車輛租賃給被告沈XX時已要求其提供駕駛證,并提示其遵守交通法規(guī),故被告一嗨公司的關聯公司在出租車輛過程中已盡到審核注意義務,與本案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被告一嗨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亦無任何過錯。蘇AXXXXX車輛已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乙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另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的不計免賠條款無異議,超出保險及不計免賠部分由被告沈XX承擔,被告一嗨公司作為無過錯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蘇AXXXXX車輛在我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對案涉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根據條款約定,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范疇外的保險賠償責任。對原告訴請的車輛修理費30000元予以認可;我公司不是造成此次訴訟的訴累方,不應當承擔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1.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單各1份(均系復印件),擬證明被保險人投保的事實及事故發(fā)生時尚處于保險期限內的事實。2.紹興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自行協(xié)商協(xié)議書1份,擬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分配。3.行駛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一嗨公司的主體身份。4.定損單1份、維修費發(fā)票1份,擬證明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損失額為30000元。5.委托維修服務協(xié)議1份、支付憑證打印件1份、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1份,擬證明原告已經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款,原告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事實。
被告一嗨公司提供的證據:1.一嗨租賃合同專用條款、一嗨驗車單、一嗨租賃合同通用條款、服務手冊、pos單各1份(均系復印件),擬證明被告一嗨公司與沈XX的租賃關系。2.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各1份(均系復印件),擬證明被告一嗨公司為蘇AXXXXX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3.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各1份(均系復印件),擬證明車輛信息及被告一嗨公司的關聯公司已審核被告沈XX的駕駛資質。經質證,原告認為證據1系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據2沒有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只對行駛證和身份證進行了驗證,沒有對駕駛資格盡到一個審慎的義務,所以不能免除被告一嗨公司的賠償義務。被告沈XX對上述3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1份、投保單及保險條款1份,擬證明被告乙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因被保險人一嗨公司為被告乙保險公司的集團客戶,故按集團批量投保的方式進行投保,并非每輛車的投保單上均有蓋章,本案被保險人一嗨公司并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其保險責任不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的事實。經質證,原告對報案記錄的證據“三性”均無異議;投保單及保險條款填寫的非常簡單,而且蓋的是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印章,而不是被告一嗨公司的印章,對其關聯性有異議;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對免賠率盡到了告知義務。被告一嗨公司對不計免賠條款無異議。
三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之間可互相印證,可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損失及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一嗨公司提供的證據1,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被告沈XX對該證據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證據2與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報案記錄中的投保信息一致,本院予以認定。證據3,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3日,被告沈XX駕駛被告一嗨公司所有的蘇AXXXXX車輛與錢莎娜駕駛的浙DXXXXX(臨牌)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沈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錢莎娜駕駛的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上述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期間內。錢莎娜的車輛經信達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定損為30000元,并已實際產生車輛維修費30000元。錢莎娜已根據其與原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向原告進行理賠,原告已賠付車輛損失30000元。另沈XX駕駛的蘇AXXXXX車輛系從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紹興分公司處租賃所得,該車輛的所有人為被告一嗨公司,被告一嗨公司為該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案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钢?,被告沈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原告已賠償給被保險人錢莎娜保險金30000元,故原告有權向被告沈XX要求賠償。現原告沈XX的肇事車輛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沈XX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因被告一嗨公司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在保險車輛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保險人享有20%的免賠率,且被告一嗨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對該免賠條款亦予以認可,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給原告22400元,另5600元應由被告沈XX賠償給原告。被告一嗨公司雖系蘇AXXXXX車輛的所有人,但是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對案涉事故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一嗨公司承擔責任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對原告合理部分的訴請予以支持。三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給原告甲保險公司24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沈XX應賠償給原告甲保險公司56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沈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敏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旻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