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賈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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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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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827民初13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米脂縣人民法院 2018-04-09
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米脂縣。
法定代表人樊世軍,系該公司執行董事。
原告:賈XX。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成慶,米脂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博,米脂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米脂縣公園西路濱河小區。
負責人張松林,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陜西海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賈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魏紅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2月6日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成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告賈XX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博到庭參加了訴訟,2018年3月1日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博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告賈XX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成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張松林經兩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賈XX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交通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2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18日,賈XX駕駛陜KXXX39∕793L(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40省道由東向西行至溫家莊村路段,避讓車輛時駛入道路南側的溝里,造成賈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孝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孝公交認字(2017)第1712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賈XX受傷后及時到吳堡縣醫院住院治療,經醫生診斷賈XX的傷為:1、腰3、4椎體壓縮性骨折;2、雙足軟組織挫傷。賈XX住院治療四天后在家修養,經鑒定原告賈XX的傷殘為八級,后續治療費為5000元,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原告所有的陜KXXX39牽引車在被告處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且不計免賠,投保限額為2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依法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限額內給原告進行賠償。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對事故發生無異議,比如駕駛證、行駛證、運輸資格證等合法有效,我公司愿意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付,原告投保車上人員座位險20萬元,原告傷殘等級鑒定屬于單方委托,未通知被告參加,且鑒定費過高,誤工期有拖延,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及誤工期。依據雙方簽訂商業險,車上人員險對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鑒定費及訴訟費屬于間接費用我公司不予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作如下認定:1、原告在第一次庭審中提交的證據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事故發生時已過審驗期,在第二次庭審中提交新的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且被告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在第一次庭審中提交的該證據不予采信,對第二次庭審提交的該證據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證據司法鑒定書,被告雖有異議,認為該鑒定屬單方委托,但被告未在限期內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且無相關證據佐證辯駁,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鑒定費票據,被告認為屬于間接費用,且為手撕票據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其不予賠償,因該費用系原告為查明傷情的客觀支出,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房屋租賃合同、居住證明、購房合同及證明、工資表,被告雖有異議,但該組證據能相互印證,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后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29日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陜KXXX39∕陜K793L(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一份商業險,其中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限額20萬元,且有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2017年3月18日6時40分許,賈XX駕駛陜KXXX39∕陜K793L(掛)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40省道由東向西行至溫家莊村路段時,避讓車輛時掉入道路南側的溝里,致賈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后,山西省孝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孝公交認字(2017)第17120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賈XX負本事故全部的責任?!痹尜ZXX受傷后被送往吳堡縣醫院住院治療4天,診斷為:“1、腰3、4椎體壓縮性骨折;2、雙足軟組織挫傷?!被ㄙM醫療費3304.35元。2017年12月22日米脂縣法律援助中心委托陜西榆林駝城法醫司法鑒定所評定賈XX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該鑒定所于2018年1月2日作出陜駝城法醫司法鑒定所(2017)法醫臨檢字第L08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賈XX因交通事故致:腰3、4椎體壓縮性骨折,符合八級傷殘;2、被鑒定人賈XX后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伍仟元左右,或以實際支出為準;3、被鑒定人賈XX護理期為60天,營養期為60天,誤工期為評殘之日前的天數?!痹尜ZXX支付鑒定費3600元。原告賈XX戶籍所在地為陜西省吳堡縣辛家溝鎮賈家山村,從2013年5月至2017年12月與家人居住于吳堡縣義和小區,2016年2月起至2017年2月底原告賈XX受雇于榆林市華保工貿有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作為其城鎮生活主要來源,其傷殘賠償金應為170640元,護理費10080元(168元X60天),營養費1200元(20元X60天),誤工費48384元〔168元X288天(評殘之日前)〕,原告實際主張誤工費43512元,伙食補助費120元(30元X4天)。原告育有一子一女,取名賈童、賈瑤。賈童于從事發撫養至18周歲約需7年7個月,其撫養費按城鎮居民計算22022.55元(19369元X7.58年÷2人X30%);賈瑤于從事發撫養至18周歲約需13年10個月,其撫養費按城鎮居民計算40093.83元(19369元X13.8年÷2人X30%)。原告賈XX以上各項損失共計299572.73元。
本院認為: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屬有效合同。2017年3月18日,原告賈XX駕駛陜KXXX39∕793L(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至孝義市340省道溫家莊村路段,避讓車輛時掉入溝里,造成賈XX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原告賈XX的戶籍性質雖為農業戶口,但在發生事故前已在吳堡縣城內居住滿一年以上,且以從事交通運輸業穩定的收入作為其城鎮生活主要來源,故其傷殘賠償金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可按城鎮居民計算,因此次事故客觀上給原告賈XX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故對原告賈XX提出1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因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且原告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賈XX的合理損失,理應由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限額內按責任比例100%向原告賈XX賠付20萬元。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交通住宿費的訴請,因其未提交任何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被告認為原告傷殘等級鑒定屬于單方委托,未通知其參加,且鑒定費過高,誤工期有拖延的辯解理由,因其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且未在限期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故對被告該辯解理由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賈XX醫療費3304.35元、傷殘賠償金170640元、后續治療費5000元、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費1200元、護理費10080元、誤工費43512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3600元、被撫養人賈童的生活費22022.55元、被撫養人賈瑤的生活費40093.83元,共計314572.7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人)限額內向原告賈XX賠付20萬元。
二、駁回原告榆林市昌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賈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交通住宿費的訴訟請求。
以上金錢給付內容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紅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申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