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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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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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02民初2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 2018-04-16
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
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負責人: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X,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依據保險合同向原告賠償124000元(含車損120000元,施救費2000元,鑒定費2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附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3月11日至2018年3月10日。2017年5月31日,原告雇請的司機陳軍駕駛鄂KXXXXX號貨車在孝昌縣周巷鎮大屋村宏發碎石場不慎發生車輛側翻,造成鄂KXXXXX號車輛損失。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勘查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后就鄂KXXXXX號車損賠償事宜與被告協商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訴稱的這次事故,我公司未接到報案。2、車輛修復前未告知會商,原告違約,我保險公司無法核定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3、兩次評估缺乏完整的項目照片,受損項目嚴重不實,估損金額嚴重超高,評估機構聲明不負責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兩次評估報告均不能作為裁判定損依據。4、本案車輛,使用性質為營業貨車,依法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和運輸證,否則,我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5、評估的車損修復價格為含稅價格,依法應當提供增值稅發票,否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率從中扣減稅額。其他項目,也應當提供相應項目的完稅發票,否則,不應當支持。6、要求原告按照保險法第22條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提供保險單等全部索賠單證原件。7、原告《保險單》載明:“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應當扣減2000元。8、評估費和施救費不應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庭審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委托鄂KXXXXX重型自卸貨車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修復價格鑒定評后資產評估報告》(后簡稱《報告書》)評估結論是否應采信。原告認為,《報告書》評估結論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訴訟舉證期間,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資格機構依法作出的,應予以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報告書》缺乏完整的項目照片,受損項目嚴重不實,估損金額嚴重超高,評估機構聲明不負責評估資料的真實性,因此《報告書》評估結論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不應采信;本院認為,《報告書》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后由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機關及人員作出的,被告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報告書》評估結論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應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7日,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鄂KXXXXX號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其中商業保險單的主要相關內容:承保險種及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12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2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2017年5月31日8時10分,原告雇請的司機陳軍駕駛鄂KXXXXX號貨車在孝昌縣周巷鎮大屋村宏發碎石場內下坡時因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失控駛下坡道與坡面相撞,造成陳軍受傷、鄂KXXXXX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1日,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陳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2000元、資產評估費2000元。后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向被告索賠無果便訴至本院。2018年1月18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2018年3月22日,湖北永業行資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了《報告書》評估結論:孝南法院委托的鄂KXXXXX重型自卸貨車在2017年5月31日這一基準日的車輛損失修復成本評估結果為101100元(已扣除廢件殘值2802元)。
本院認為,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其所有的鄂KXXXXX號貨車具有保險利益。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原、被告就本案鄂KXXXXX號貨車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孝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的認定,經審查,確認其相應證明力。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有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獲取賠償保險金。根據依照保險合同、保險條款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本院核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損失賠款為101100元,具體核定如下:1,機動車損失賠款99100元=101100元-2000元絕對免賠額,按《報告書》評估結論認定修復費用;2,施救費2000元,按己實際支付認定。廢件殘值歸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資產評估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第4、第6、第7要點辯論意見,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辯論意見,與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損失賠款101100元。
二.駁回原告孝感市華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80,原告負擔4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南新
人民陪審員 肖經武
人民陪審員 魯 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田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