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滬0112民初3384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2017-08-0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杭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斐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黃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和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53,30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1日,案外人周偉為滬LXXXXX車輛向原告投保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2日,周偉委托被告提供代駕服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被告駕駛員湯彬彬駕駛保險車輛在吳中路金雨路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三輛車輛受損,周偉為此支出修理費53,300元。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于2015年1月向周偉支付了53,300元理賠款,并取得權益轉讓。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提供代駕服務的一方,應當確保車輛安全,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代駕服務的雙方是周偉和湯彬彬,被告僅提供司機與客戶之間的居間服務,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證據有:保險單、《e代駕委托代駕服務協議》(以下簡稱《代駕服務協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費發票、權益轉讓書、銀行憑證;被告證據有:公證書。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9月10日,案外人周偉為其所有的滬LXXXXX車輛向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
2014年10月22日21時33分,周偉聯系被告提供代駕服務。同日21時45分,代駕駕駛員湯彬彬到達周偉所在地點。因周偉飲酒,其朋友蔡泳與被告簽訂《代駕服務協議》。協議第2條載明:委托方通過代駕客戶軟件或者4006-91-3939電話向e代駕預約,e代駕利用代駕運營系統、代駕駕駛員接單軟件系統,按時到達委托方預約地點。第6條載明:對于意識不清醒、醉酒的委托方必須有清醒同伴的陪同,陪同人員在本服務協議上簽字方可提供服務,并具有等同于委托方一樣的權利與義務,所簽署的協議視為委托方本人簽署。第9條載明:e代駕不承擔責任項:代駕過程中因車輛自燃、方向盤及剎車失靈、爆胎、機件老化、涉水、外界掉落異物對車輛損傷、輪胎扎釘及壓石子等,非人員操作造成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e代駕均不承擔相應責任及賠償義務。第11條載明:本協議由e代駕蓋章、委托方簽字即時生效,本協議附件《e代駕服務確認單》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2條載明:駕駛服務中,如遇意外交通事故發生,代駕車輛負有責任,委托方同意先行使用車輛保險理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但未能賠付部分由e代駕承擔;非代駕車輛負有責任,e代駕不負責損失賠償;委托方同意使用車輛保險理賠,車輛保險因理賠影響次年保費漲幅,按照車輛保險次年實際漲幅情況由e代駕賠償。協議被委托人落款處加蓋被告印章。
同日21時50分,湯彬彬駕駛滬LXXXXX車輛在上海市閔行區吳中路金雨路發生與其它兩輛車輛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滬LXXXXX車輛及其它兩輛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湯彬彬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周偉向原告申請保險理賠。原告在車輛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向周偉賠付53,300元,并取得權益轉讓書。
本院認為,根據《代駕服務協議》第6條的約定,在周偉醉酒的情況下,其陪同人員蔡泳在服務協議上簽字,視為委托方本人簽署,故周偉與被告之間的委托代駕服務合同關系成立。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周偉進行了理賠后,依法取得了代位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定請求權轉讓,法院依據保險人代位行使的賠償請求權所依據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當被保險人因侵權、違約等對第三者享有請求權的,保險人均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原告在庭審中明確提起本案訴訟的請求權基礎是被告違反了其與周偉之間的《代駕服務協議》所引起的違約賠償請求權。因《代駕服務協議》的委托方是周偉,被委托方是被告,周偉與被告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原告基于《代駕服務協議》向被告提出違約賠償請求權并無不當。因被告是《代駕服務協議》的被委托方,被告認為其與周偉之間是居間服務關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北景附煌ㄊ鹿式浗痪块T認定,代駕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被告對系爭交通事故存在重大過失,《代駕服務協議》中“委托方同意使用車輛保險理賠,車輛保險因理賠影響次年保費漲幅,按照車輛保險次年實際漲幅情況由e代駕賠償”的約定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且《代駕服務協議》第9條載明的被告不承擔責任項僅為非人員操作造成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而系爭交通事故系代駕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不屬于該條款約定的免責事項范圍,被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告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后,其可另循合法途徑向實際侵權人主張相應權利。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損失53,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66.25元,由被告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 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俞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