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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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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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4民初4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曲陽縣人民法院 2018-04-11
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陽縣。
負責人:馬XX,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曲陽縣恒州曙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負責人:馬X,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汽運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金79,14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14時許,董亮駕駛原告所有的冀F×××××大貨車行駛到大忻線神山治超點附近時追尾撞于同向前方行駛的車輛尾部,致原告車輛嚴重損壞。此事故經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條款,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的損失,被告應全部給予理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經我公司委托北京玄德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查詢,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出具加蓋公章的函證實其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中沒有我公司承保車輛冀F×××××駕駛員董亮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及相關資格信息。董亮的從業資格證系偽造的虛假證件,根據我公司的保險條款及法規、規章的規定,駕駛人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投保聲明中加蓋公章,證實我公司已經就免責條款進行了解釋說明,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應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開元汽運公司為冀F×××××車輛的所有人。2017年8月16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冀F×××××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85,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2017年9月19日14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董亮駕駛冀F×××××大貨車行駛到大忻線神山治超點附近時追尾撞于同向前方行駛的車輛尾部,致原告車輛嚴重損壞。此事故經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董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稱支付施救費6000元。原告委托保定佳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冀F×××××號貨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作出佳恒估價字(2017)第1018號評估報告,認定冀F×××××車輛損失價值為70,527元,評估費2616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1、保險單復印件兩份,擬證實標的車輛承保情況;2、河北定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擬證實標的車輛不拖欠銀行貸款;3、機動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復印件,董亮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擬證實車輛正常年檢有效,事故發生時司機具備駕駛資格;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實事故的發生及責任的劃分情況;5、保定佳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佳恒估價字(2017)第1018號評估報告一份,擬證實冀F×××××車輛損失價值為70,527元;6、評估費票據一張,擬證實評估費為2616元;7、原平市原平金宇起重服務部救援費票據一張,擬證實支出救援費6000元。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4沒有異議;對證據3中董亮的從業資格證不予認可,稱經委托北京玄德律師事務所向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查詢,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出具加蓋公章的函證實其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系統中沒有我公司承保車輛冀F×××××駕駛員董亮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及相關資格信息,該從業資格證系虛假證件,對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證,董亮的駕駛證沒有異議;對證據5不予認可,該公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所做,程序不合法;對證據6不予認可,評估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承擔;對證據7不予認可,票據出具單位不具有相關施救資格。被告提交以下證據:1、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協助北京市玄德律師事務所查詢的函,擬證實該局行政許可及電子監察系統中無董亮(證號:130634198310030013)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及相關資格信息。原告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稱從該證明看出只是從電子系統中查詢的,系統是否漏錄,應當由查詢其檔案予以證實,且該證據沒有負責人簽字;2、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及承保檔案(保單、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簽收回執),擬證實被告已經向原告就免責條款進行了解釋與說明。原告稱該證據雖加蓋了我公司的公章但未實際給付保險條款,駕駛員只要取得了駕駛證就有從業資格,該條款不具有約束力;3、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擬證實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從業資格證書。原告稱該證據是部門規章,不是國家法律,該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4及證據3中的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證、董亮的駕駛證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董亮的從業資格證被告不予認可,被告雖提交了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協助北京市玄德律師事務所查詢的函,但該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原告所提交的董亮從業資格證的虛假性,故對原告提交的董亮的從業資格證,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5被告雖不認可,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且未提出重新鑒定,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6系原告為確定損失數額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對證據7被告不予認可,但對其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開元汽運公司為冀F×××××車輛所有人,對涉案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雇傭司機的從業資格證虛假,符合雙方簽訂保險免責條款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交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出具的關于協助北京市玄德律師事務所查詢的函,該證據只顯示該局行政許可及電子監察系統中無董亮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及相關資格信息,但不能充分否定原告所提交的董亮從業資格證的真實性,被告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保定佳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可以認定冀F×××××車輛的損失為70,527元。原告支付的事故車輛施救費、評估費系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主張的評估費2616元有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6000元,數額過高,綜合原告車輛的損失程度及施救區間里程酌定為3000元為宜。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76,143元未超出保險限額,被告應予全部賠償。對原告超出上述款項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76,143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76,143元。
二、駁回原告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79元,減半收取計89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856元,曲陽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璐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