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豫13民終206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峽縣。
法定代表人:馬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峽縣。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通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峽縣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22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X,被上訴人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賠付華龍通公司保險金114130元,不服金額8493元;2、上訴費用由華龍通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結合本案事實,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載有貨物,施救時對貨物進行了全面施救,車輛貨物僅投保30000元,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施救費明顯不妥,數額過高,針對本案13493元施救費明顯過高,應以5000元為宜,請求二審依法酌減。
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華龍通公司保險金140268元,其中車損85775元、貨損30000元、路基林木損失11000元、施救費1349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6日,華龍通公司的豫R×××××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其中車損險限額134088元,第三者險限額1500000元;華龍通公司的豫RXXX6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貨損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其中車損險限額64220元,貨損保險限額30000元。在保險期內,2017年4月8日,王艷力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湖北省××××路段,因下雨路滑車輛失控側翻,致車輛損壞、車上人員衡珂受傷、路邊樹木及車上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棗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艷力負事故全部責任。被保險車輛側翻,車內裝載的大理石板材甩出將路邊樹木、莊稼壓壞,經棗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華龍通公司賠償事主陳天光損失11000元。華龍通公司為泉州市順輝物流有限公司承運福建省南安市宏強石業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宏寶石材有限公司的大理石板材,被保險車輛側翻造成大理石板材受損,福建省南安市宏強石業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宏寶石材有限公司根據貨單記載的貨物數量、單價對受損石材面積和損失進行了核算,華龍通公司賠償泉州市順輝物流有限公司貨物損失65000元。華龍通公司支付被保險車輛施救費13493元,并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維修。事故發生后,華龍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對事故進行了查勘。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被保險車輛的事故損失和貨物損失進行鑒定,原審法院委托河南至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評估意見為:豫R×××××牽引車維修費用為57170元;豫RXXX6掛車的維修費用為21960元。某保險公司為此預付鑒定費59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華龍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豫R×××××-豫RXXX6掛重型半掛車存在合法有效的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車輛經原審法院委托鑒定豫R×××××牽引車維修費用為57170元;豫RXXX6掛車的維修費用為21960元;施救費13493元,合計92623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華龍通公司92623元。華龍通公司訴請過高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以鑒定機構依據維修清單進行鑒定依據不充分為由申請重新鑒定。對此,原審法院認為,華龍通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險,某保險公司派員對事故進行了查勘,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華龍通公司的維修項目不實,故原審法院依據維修清單委托鑒定機構鑒定評估維修費用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華龍通公司賠付貨物損失65000元有貨單、貨主的損失面積核算及賠款收據為證,華龍通公司賠付的貨損金額已經遠遠超出30000元貨損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申請貨損鑒定沒有必要,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某保險公司現場查勘的貨物損失情況證據,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申請貨損鑒定不予準許。某保險公司應依據貨損險保險條款賠付華龍通公司貨損保險金30000元。華龍通公司訴請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車輛裝載的貨物甩出車外造成路邊樹木、莊稼損失11000元,華龍通公司僅提供了交警部門調解的賠償協議,未提供損失的項目、數量、損失計算方法,故原審法院對華龍通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保險金92623元、貨損保險金30000元,合計122623元。二、駁回原告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05元(原告預交),鑒定費5900元(被告預交),合計9005元,原告西峽縣華龍通商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13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司負擔78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表現金額的數額”,本次事故發生后,華龍通公司為減少貨物損失而產生的施救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在一審中就施救費一項提供了棗陽市運通停車場出具的發票予以證明,該發票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故本院對該部分費用予以認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新華
審判員 王 生
審判員 羅 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陳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