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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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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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5民初9362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8-03-29
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
負責人:程XX,主要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浙江君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浙江君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月25日、2018年3月12日、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次庭審中,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賠付車輛修理費人民幣331,000元、評估鑒定費5,830元、牽引費3,780元、吊車費15,000元,合計355,610元;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8日10時30分,原告駕駛員駕駛原告所有的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特殊結(jié)構(gòu)貨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拱極東路垃圾房焚燒廠2期工地門口時,發(fā)生側(cè)翻事故導致車輛受損。隨后即向被告報案,報案號XXXXXXXXXXXXXXXXX。但被告接到報案后未及時定損。原告為確定車輛損失,于2017年10月8日委托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修復價格進行依法評估。后者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評估意見書,經(jīng)評估車輛損失為331,000元。原告為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及時定損,亦拒絕賠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訴請不予認可;對原告單方委托評估的車輛損失金額有異議,并未通知被告,定損金額與原告定損金額差距大,申請重新評估,被告已經(jīng)作了評估并且通知了原告,不同意承擔評估費,評估費不是必須發(fā)生的費用;牽引費3,780元、吊車費15,000元金額偏高,不予認可,且原告也未提供具體牽引、吊車的作業(yè)過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被保險車輛為滬DXXXXX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商業(yè)險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34,28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500,000元),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29日00時至2018年7月28日24時止。原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
2017年9月8日10時30分,原告駕駛員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拱極東路垃圾房焚燒廠2期工地門口時,發(fā)生側(cè)翻事故導致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上海頂信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意見載明市場修復價格為331,000元,原告支付了評估費5,830元。被告對原告單方委托的評估意見書不予認可,并且提出被告對車輛定損為88,000元,故向本院申請重新評估。本院依法委托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重新評估,評估結(jié)果為滬DXXXXX車輛維修費用在評估基準日2017年9月8日的評估價值為171,400元。被告預付了評估費5,500元。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該評估結(jié)論無異議;原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金額不予認可,認為與原、被告的評估價格均差異較大,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
經(jīng)原告申請,上海達智資產(chǎn)評估公司評估人員高行安到庭接受詢問。評估人員高行安表示,報告系結(jié)合現(xiàn)場查勘作出的,評估項目的金額是通過綜合詢價得出,但沒有書面詢價記錄,且相關法規(guī)也未要求詢價采取書面形式。經(jīng)詢問,原告對鑒定報告仍不予認可,要求再次進行重新評估。
另查明,上海福菅機械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就滬DXXXXX車輛出具了兩份道路施救服務作業(yè)單及相應的施救費發(fā)票,作業(yè)單記載吊車施救2臺15,000元、拆剎車分泵480元、拖移2,400元、牽引費900元,合計18,780元。被告稱上述費用過高,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保險單、原告委托評估的物損評估意見書、維修費發(fā)票、維修清單、支付憑證、機械作業(yè)單、吊車費發(fā)票、牽引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車輛損失確認書和本院委托評估的委托司法鑒定報告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告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關于車損爭議,因原、被告雙方對車輛定損金額差額較大,被告要求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的申請尚屬合理,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對本院依法委托的評估金額不予認可并要求再次重新評估,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該評估報告在詢價上存在瑕疵,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報告上存在程序或?qū)嶓w上的瑕疵,故對原告再次重新評估申請不予準許。保險車輛的損失金額應按本院委托的評估報告確定,為171,400元。至于原告自行評估產(chǎn)生的評估費5,830元,因本院未采納該評估意見,故該評估費由原告自行負擔。關于吊車費、牽引費爭議,作業(yè)單已載明施救項目及金額,且被告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費用存在不合理之處,故被告應予賠付原告施救費合計18,780元。綜上,就本案,被告應賠付原告保險金190,18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90,18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34元,減半收取計3,317元,評估費5,500元,訴訟費用合計8,317元,由原告上海港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86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4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楚 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葉聰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