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蘇XX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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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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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284民初20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四會市人民法院 2018-04-02
原告:馬XX,男,漢族,住廣東省懷集縣。
原告:蘇XX,男,漢族,住廣東省四會市。
原告:練XX,女,漢族,住廣東省四會市東城區。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廣東國暉(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廣東國暉(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北京市延慶區東外大街109號1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229MAXXXUYU1Q。
法定代表人:鐘X,該公司總裁。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廣東同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XX、蘇XX、練X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險金5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蘇冰盈(原告馬XX妻子,原告蘇XX和練XX的女兒)于2017年7月2日向被告購買保險(意外身故及傷殘保險金額50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費用金額20000元、突發疾病身故保險金額200000元,投保費為198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3日零時至2018年7月2日23時59分59止,未明確指定受益人,保單號為1000002060001170000057679)并支付保險費用。蘇冰盈于2017年7月6日在菜地上行走時不慎被蛇咬傷后,漸漸出現意識障礙,后于同日16時10分,被送至廣東省四會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并最終確診為蛇咬傷中毒,同年7月11日在家人陪同下轉入武警廣東總隊醫院住院就醫,于同年7月1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蛇咬傷中毒,心肺復蘇術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導致死亡。四會市公安局下茆派出所于同年7月17日確認:蘇冰盈是意外被蛇咬傷中毒而死亡,其責任屬于意外,不屬于他人責任。就保險理賠事宜,原、被告經協商未果。原告認為,投保人蘇冰盈與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關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積極理賠,嚴重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案涉保險并非投保人本人投保,保險合同無效。2、投保人曾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存在明顯的保險欺詐行為,我方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事故發生當天,投保人也曾在網上投保意外險,但未通過審核,投保人一系列環環相扣的巧合,充分證明投保人有保險欺詐的行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原告馬XX的妻子蘇冰盈于2017年7月2日通過支付寶,以網上投保方式,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本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電子保險。被告經審核蘇冰盈的申請和投保資料后,接受了蘇冰盈的投保,并于當日簽發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險單》,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蘇冰盈,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3日零時起至2018年7月2日23時59分59秒止;保障內容為:意外身故、傷殘保險金額50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額20000元、突發疾病身故保險金額200000元;保險費198元。蘇冰盈支付了保險費198元。某保險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16版)》第五條第(一)項(身故保險金給付)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第六條(不能獲得賠償的情形)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我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及違法犯罪性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在2017年7月6日,蘇冰盈回到其鄉下四會市下茆鎮馬陂村探望其奶奶,當日13時左右,蘇冰盈在村后菜園摘菜時不慎被毒蛇咬傷,回家后發現不適,先被送下茆衛生院救治,后轉送四會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因病情嚴重,于同年7月11日轉送至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廣東省總隊醫院住院治療,于同年7月1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武警廣東總隊醫院出具的蘇冰盈的死亡記錄載明的死亡原因是蛇咬傷中毒,心肺復蘇術后多器官功能衰竭導致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也載明蘇冰盈的死亡原因是毒蛇咬傷。后蘇冰盈戶籍地四會市下茆鎮馬陂村委會出具書面證明,證實蘇冰盈于2017年7月6日在其本人菜地意外被蛇咬傷中毒,屬于意外,不屬他人責任。四會市公安局下茆派出所在上述證明上注明同意該證明意見并蓋章。后原告發現蘇冰盈通過網絡投保了多份人身意外保險,遂向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收到原告申請后,委托廣州市高瀾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蘇冰盈意外死亡一事進行了調查。廣州市高瀾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經調查后,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高瀾保險調查報告》,認為被保險人蘇冰盈被毒蛇咬傷致死情況屬實,蘇冰盈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3日參保10家公司保險,保額600萬左右,曾在2017年4月在眾安在線申請更改受益人身份,該舉動比較異常,且在事故發生當天蘇冰盈同樣在網上申請購買保險,但因未審核通過,未承保成功。被告認為蘇冰盈投保行為有異常,拒絕了原告的理賠請求。
庭審中,經詢問原告,原告馬XX提供蘇冰盈與其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提出蘇冰盈與其說有其他男人多次糾纏蘇冰盈,認為蘇冰盈是對安全有憂慮,才購買多份人身意外保險。蘇冰盈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其于2016年12月6日與原告馬XX登記結婚,其平時行為無異常。
本院認為:蘇冰盈通過網上投保方式,向被告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告審核其申請后,同意承保,收取了蘇冰盈的保險費,并簽發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險單》,保險單訂明了投保人、保險人、保險期間和保險內容,符合保險合同要件,雙方依法成立人身保險合同關系,合同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經查明,在蘇冰盈與被告約定的保險合同期間,蘇冰盈于2017年7月6日被毒蛇咬傷,經搶救后于2017年7月12日醫治無效死亡,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蘇冰盈被毒蛇咬傷致死,無證據證明系其故意行為或系自傷、自殺等情形,其死亡屬于意外事故。蘇冰盈因意外事故死亡,符合其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身故情形,在沒有出現合同約定的不予給付保險金的情形下,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因蘇冰盈的投保而具有保險利益的三原告支付保險金。被告辯稱蘇冰盈的投保行為有異常,且對被告有關保險的詢問未如實告知,首先法律、法規并無規定投保人不得多次投保。雖然蘇冰盈在一定時期內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保險較不尋常,但并無不合法的情形,只是其出于個人喜好或需求的行為,而被告提出的蘇冰盈未對詢問如實告知,被告對此并無提供相應證據證實,上述被告的抗辯意見理據不充分。蘇冰盈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沒有出現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險人可不予理賠的情形,被告作為保險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被告不予理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蘇冰盈在本保險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三原告作為蘇冰盈的直系親屬,有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保險金。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保險金500000元的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馬XX、蘇XX、練XX給付保險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海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梁始延